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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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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1/03/08 19:12
這是民國95年,高等地方法院為審判321滋擾案,所引發爭議的拘提邱毅案,當時的審判長唐照明,由他出席說明當時的拘提理由!但就在隔年,也就是民國96年,唐照明審理一件車禍案件,卻因為不滿肇事者當庭羈押他。監察委員李復甸:「他在不符合羈押的條件下,就禁令被告要具保,這個事情是違法法條規定的。」 原來,當時的唐照明審理案件時,被告有多次言語辯解,口氣並不好,結果就引起法官不滿,裁定當庭羈押,唐照明解釋是要給被告一個警惕,但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事證顯示被告具法定羈押,法官裁定的動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李復甸:「而且被告不是死刑,不是無期徒刑5年以上的罪,原則上是不會羈押的。」 因為不滿肇事者在法庭辯駁,就當庭羈押,監察委員認為11職等的法官處理案件有瑕疵,彈劾投票結果通過,也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http://news.msn.com.tw/news2081321.aspx 我們的法官??? 以我所知的...雖然是少數 但真的是一點法律素養都沒有 我說的是很客氣的說法了 當法官的簡直是....................... 民初軍閥的笑話很適合改編成法官的笑話 套句李登輝的話---換誰做都不會比他們更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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