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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騎摩托車,撞到人
但對方闖紅燈,也沒走斑馬線,可是好像要禮讓行人
雙方都有錯吧
對方可以告嗎,會被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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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交通現狀在個人久居外國後,總覺得很落後。為什麼?因為我們從小就練就了所謂的在混亂的交通狀況下,昧著交通秩序的在虎口上求生。當然啦,在台灣的交通實在是因為地狹人多,自然人車爭道,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秩序,那麼在零人為交通事故下,交通狀況肯定可以更為暢順。反正大家犧牲一下小我,按奈一下衝動的情緒,忍耐的禮讓在馬路上有優先權的行人就是了。


在國外,遇到救護車、消防車或警車鳴警笛時,所有車輛要盡量的小心到把車開到最右線,如遇到交通擁擠的上下班通勤時段,也要在車與車間替優先車輛預留車與車間的以消防車能安全穿梭的距離,好讓優先的交通車輛順暢的通過。這些法定的交通車輛可以在紅燈下稍停迅速燈觀察下再全速的通過。凡是不禮讓這些車輛者,除了會被開罰單,交警可以在你的車牌或駕駛執照扣你的寶貴的點數,這些點數可扣的不多超過限額,可被送上法庭解釋你為何無法安全的開車與遵守交通法規。嚴重者,如酒駕可被立即吊銷駕駛執照,最嚴重者可被終身取消駕駛資格。被扣除點數後,交警會把你的被扣除點數的原因同時以線上電腦通知你的車輛保險公司以及該地的交通權威單位,如駕駛執照核發單位,同時還可能要輕則判社區服務,重則坐牢。


行人在海外的這裡,在不管有無交通信號燈設施的管制下,只要你的車輛要通過十字路口,也不管當地是否有停牌的設施在那,你一定要停(絕對的停下,車速為零),等觀察詳細,並肯定交通安全後才可通過。


針對主題的關鍵問題來了,在交通法規上,根據已往的交通秩序與自覺,人們早已養成良好的守法觀念。駕駛人在非交通信號管制的市區道路上,還是要非常謹慎的小心駕駛,以防不懂交通秩序的比如小朋友們的突然穿越馬路,否則,一切的錯誤還是在駕駛者,原因就是你是駕駛者,帶著重力加速度的有如危險武器般的穿梭,然而遇到行人,你仍然要以他們為優先,絕對的停下好讓他們通過。這也應用在動物與生物上,比方在北美的地方狀況很奇特,一般家庭寵物飼養者不能隨便的放任牠們在馬路上;但是野生動物如最常見的鹿、馬、熊以及小至加拿大雁或松鼠等,駕駛人一律要先慢下來到完全停止後,靜等牠們的通過。剛移民到海外時,看到高速公路上交警被電召來指揮並在不以冒犯的情形下,靜等比如母貍貓帶著孩子們通過高速道路,警察的權威最大,在此刻也要以牠們為最高優先的讓牠們慢慢的晃過,直到安全後才導引交通順利進行。


行人,尤其是落後國家的移民來了後,很多原本很值得驕傲的交通秩序就被蹧蹋了。他們帶著原居地的惡劣交通習性,完全不讓行人。這下好了,交通單位只根據現實狀況的需求,重新立法並也禁止人們的任意穿越道路,交通單位不斷的教育宣導行人也有責任,禁止在無交通號誌或行人穿越道的地方任意的穿梭,以避免不必要的人命傷亡。在海外的這裡,最高的交通人命損失為兩百萬加幣(合約六千萬台幣),此由保險公司支付,除了酒駕外,一般無刑事責任,但是駕駛保險費會飆高到你無法繼續的駕駛,而寧願選擇其他的交通手段,因為你賺的錢也不夠保險費用的支出。


個人早就認為交通安全一定要行人與駕駛人大家共同來維持,權利與義務是一體兩面的。你想趕時間請早,例如,個人在暴風雪的天氣裡要上班時,時常都要比平常提早至少兩小時出門,這樣就不會在交通的巔峰時段裡耽誤上班的時間,這是一個方法,至於暴風雪到政府掃雪車都來不及掃的時候,個人會選擇住在當地的旅館裡(公司在離我住處只有100公里最高速限下33分鐘而已,但是下雪天,地上有冰時(下雨後又再結冰者),再好的技術都要很慢很小心的駕駛,在市區內住宅區是40公里的速限,出了住宅區的公路是50~60公里速限,到了郊區是70公里,上了高速公路是100公里等的速限。


開車的駕駛者永遠要預期到突然發生的緊急狀況,所以開車要很專心與留神,由於車輛是由駕駛者所掌控,所以駕駛人有絕大的責任來避免意外的發生。就算在有交通管制的地方行人(或許酒醉)在紅燈下違法穿越,所有駕駛人也要讓他/她安全通過,除此之外的任何責任由他們自行負擔。駕駛人一定要這麼做,因為法官會問你有沒有先行觀察後,再在安全後再加油門前進。駕駛人就要比行人更警惕,這是一般的共同規範。


很抱歉的說了這麼多,這也是在解釋個人自己的孩子們在未來回台時,他們過馬路肯定會是極端危險的,因為他們都在極端合法的環境下都以為行人是優先的,這反而可能讓他們變成無辜的受害者。在此地的車輛看到人們都會自動停下,不會按喇叭,也不會罵人,不會比中指或下車理論、打架或者開槍射擊行人;馬路上行人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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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12-02-08 11:29 PM 被 grc4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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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撞到人就是你倒楣,現在不一定了,不過還是要經過認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1/today-t3.htm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更新日期:2010/08/01 04: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及頭部挫傷。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九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她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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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p0600 查看文章
以前撞到人就是你倒楣,現在不一定了,不過還是要經過認定

恕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這是對的﹗

試想一下如果有老人家(人人都會老,請將心比心﹗),假使他們老了又無子女在側,或許失智等,都要十分的為他人考慮。

北美的觀念是,你開車形同攜帶武器,使用要十分的謹慎與小心;行人也要自重,交通安全責任應由大家一起來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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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晚上小弟要騎機車回來時也遇到類似情況
當時小弟的方向是綠燈,而小弟要右轉
剛騎到斑馬線要右轉時就看到一個老伯已經走到小弟的前面
還好小弟的習慣是不管紅燈還是綠燈,只要是十字路口或旁邊有叉路
小弟一定減速慢行,即使是眼前的交通號誌剛亮綠燈
所以立刻剎車禮讓對方先行(小弟很少按喇叭)
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好習慣
因為即使整件事您完全沒有錯,但事情會發生終究跟您有關
但果在事情發生前,您能注意(就算您沒有錯),就可以防止慘劇發生
不管錯在哪一方,事後再追究責任都已經沒有意義了,因為遺憾已經造成了,而且無法彌補
所以事情發生前,只要有一方能小心注意,相信一定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

<個人淺見>
__________________
地獄變現記
[人身得來不易,願大家能尊重生命--勿傷胎命][好淫者請好自為之吧--割鳥]
南泉禪師道:
道不屬知,不屬不知。知是妄覺,不知是無記。若真達不疑之道,猶如太虛,廓然蕩豁,豈可強是非邪?」
德山宣鑒禪師:
「如果明白無事,則勿妄求,妄求而得,亦非得也。汝但無事於心,無心於事,則虛而靈,空而妙。若毛端許,言之本末者,皆為自欺。何故?毫氂繫念,三塗業因。瞥爾情生,萬劫羈鎖。聖名凡號,盡是虛聲。殊相劣形,皆是幻色。汝欲求之,得無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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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嘛~
看運氣
看遇到什麼法官(檢察官)、請什麼律師、舉證順利與否...什麼的
如果
不是事發在路口、斑馬線、在規定道路上行駛的話
又車輛沒開快車一切都守規矩
原則上只要沒死人或重傷就錯在路人

不過只要是對方要提告
原則上檢察官都會依法起訴為多
(起訴是一回事啦,事不嚴重法官多以勸和解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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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感謝,聽這樣講因該不會起訴了
因該沒超速吧,保佑啦
超速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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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個假乞丐,他要錢抱住我腳,我把他踹開
他可告傷害嗎

算不算妨害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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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個假乞丐,他要錢抱住我腳,我把他踹開
他可告傷害嗎

算不算妨害自由啊
對方 :
假乞丐 : 不犯法,法律沒有規定假乞丐犯法。

要錢抱住你的腳,
這個要看情況,
如果抱住就是不放,有限制他人行為的嫌疑,這是刑法的公訴罪,
如果只是抱著,沒有限制你,那就要看你的觀感,
如果你的觀念中對方有不經你同意就碰觸到你,這是民法當中的不當碰觸,可以提出訴訟;
如果你的觀念中無所謂或是認為沒有吃虧,那就沒事。

你 :
踹他,
可以分成正當防衛或是不當防衛或是蓄意傷害或是是過失傷人,
事關刑法跟民法的告訴乃論以及公訴罪,
你跟對方都可以報警製作筆錄後各自兩造再決定是各提出告訴,
或是由警方認定是否提出公訴。

以上各種可能性,你自己去判斷。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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