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 |
列管會員
![]() ![]() |
![]()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部分企業為迫使員工離職,故意將工作地點從南調到北,或故意減少薪資,降低勞動條件,迫使員工無奈請辭。
為避免老闆以故意調動手法逼離職,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不得違反的原則。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也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做不利之變更;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調動時也應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同時,也增訂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勞工,比照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的工作。 另外,三讀條文中新增勞工離職後遵守「競業禁止」約定要件,避免不分職位高低、職責內容,恣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例如,有些公司的基層清潔員工,也被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造成他們離職後的二年內,不得到敵對公司從事清潔工作,但清潔工作可能與企業營業秘密無關,未來這些被濫用的情況,可受到適當的處理。 以上來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35943 ===================================== FB上有網友PO某郵局工作量計算加班表格,根據其他網友表示總經理都下公文不得以工作 量為由刪減加班費[/color] 以上綠色文字部分來自(要加入此社團才能看到):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465..._comment_reply 各位請看連國營事業都有違反勞基法私人公司那就更少人會理會了,我可以說我看此員工 能力可以所以把他調到其他職位但是此員工根本就不想調到此職位,甚至沒有跟員工協商 溝通就調職的公司也有,只能說勞基法真的在國內有用嗎?大家看看每個月光勞工局PO的 違反勞基法的企業就有多少,這才是有檢舉的沒有檢舉的可是一堆 此帖於 2015-12-15 12:31 PM 被 lutunhsiang 編輯. |
![]() |
送花文章: 569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