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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因為被你一提醒我發現我正在"喝農藥",因為身為管理人員必對會員有管理、有約束,
一定有人會心生不滿,倘若哪天有人藉機報復抓到了小辮子把相關網頁拿給廠商,那
我就會被找去喝咖啡了........因為擋人財路....

就像抓小偷,你不能把小偷打傷因為小偷可以告你"傷害",小偷卻可以拿武器、刀械攻擊
你,他只有被抓到才會有罪.....又或者兩個小學男生發生口角,小孩吵吵就算了隔天又是
好朋友,可是大人吵架就會發生....佔上風的可能不會顧慮被告公然侮辱,自以為英雄。
佔下風的樣似狗熊,可是說不定他怕吵架口出惡言被對方抓到辮子告恐嚇、公然侮辱...所
以捉襟見肘不敢亂說話,所以吵輸佔下風....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有時候真想問問當律師的"普通人該怎樣看待法律!?"

好比之前的新聞"鄰居狗吠擾鄰~飼主告對方恐嚇、公然侮辱"....這應該是玩法的例子吧?
曾聽朋友說"國人法律素養低落"才會無法無天,但是或許就是因為對法律沒有觀念所以很
多事情光靠人情、親切就解決了。過去有同學見學妹拿吃完的排骨餵狗而出言勸止,追問
才知道他父親被人家告過,就因為他老爸愛狗把自己啃完藥燉排骨與鄰居愛犬分享,不料
那隻狗後來因病死掉了,飼主就告拿骨頭給他狗吃的人.........

又如朋友借機車,很熟的人可能交付鑰匙就借了卻沒要對方寫借據還啥的,萬一出事就會
牽連自己,有時候法律真的很煩人........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imgur.com/PIIFymM.gif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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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卡啦曾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這不是打高空,也不是空口白話

請看以下小弟的說明

就以我們已經熟悉的刑法第310條"毁謗罪"來舉例

在立法之初,已經設想到很多狀況,儘量排除可能的"不平"或"不義"

在刑法第310條中已訂了一個明確的不罰原則。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只要您能確認陳述是"事"為"真實的"。那不論對方會造成多大的損害,都在不罰的內範圍內。
這樣已經排除了很多的困擾了。

不夠?

是的。小弟也認為還不夠完備。

刑法第311條又列舉了四項"不罰"因素。和我們有切身關係比較重要的有二項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還不夠嗎?

好!小弟還可以舉出更多保障的規定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這段話...就是說,如果您不能舉出完全確切的證據證明您所說的為"真實",只要您能舉出網路上也有人持相同論調的"截本",您的"評論"就可以免責。

還不夠嗎?...........

別害小弟了。看這篇回文的網友都快煩到吐血了!

所以.....小弟說只要心存正念,不做言語上故意的貶抑

在專業領域上您所做出...事實、公正的評論是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

要喝咖啡,小弟請您。廠商無權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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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其實事情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悲觀

記得問過"倒底法律在保護什麼樣的人?"
看到字輩的停了一下

後來想想~有咖曾ㄇ?

在爬回來看一下

哈哈是卡拉啦

一早起來腦袋不清醒中
引用:
小弟可以很明確的回答
"法律要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善良的小老百姓,而不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絕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可以陷人於不義的惡覇
我們只要心存善念,憑良知工作或說話
一定可以獲得法律的充分保障

立法的本義和要旨主要是在保獲多數善良的人
懲罰侵權和減少傷害
[quote]

不是說法律不好

只是看過被吃案

被壓案~感覺很差

也不是說懂法律不好

在這可以看到如此詳細的解說真的很好

我認識的還真的都很喜歡說每秒計費

只是還不敢真的跟人家收過COCO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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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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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如同周星馳講的....東西可以隨便吃,話可不能隨便講......

總歸一句話..............無事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就像G大家族,平時沒待誌忽然被告知

自家土地被人家卡油拿去做馬路了.......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不管是禍從天降,或者是簽訂契約的審核......感覺律師有...又需要又不太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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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4, 02:45 P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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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那~~~J大,你認為國人一般家庭需要如國外般有"法律顧問"嗎?

A大

您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
感謝您做球給小弟有解釋的機會
放心,有好的問題就一定會有好的答案

小弟先簡答一下

淺見以為:沒有必要

當然如果您是
出門坐雙B、家住百餘坪、上班只罵人、抽煙不帶火.........
這號人物,那麼就有其必要了

理由很簡單
就如同:普通的家庭有沒有需要請專屬家庭醫生一樣
如果有太多的錢,錢有花不完的煩惱,專屬的醫生和律師都是生活必備的要件

一般人一定必要聘請專業辯獲人的狀況
大概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了。因為事關"生死"和"失去自由的期限"
至於刑事案件的原告,就無此需求了。檢察官的職責就是免費提您伸張正義

真的嗎?除此之外真的都無此需求?

"善用資源"就是問題的關鍵

目前各級地方法院
各級縣市政府 (不含鄉鎮公所)
各地律師公會
各個有"法律系"的大專院校

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可供運用

不論民、刑訴訟、強制執行、各類法律案件.............
包括....案件的研討。法條的運用,訴狀的撰寫,庭訊的應答、........
都可以提供正確及專業的服務

當您遇到法律問題

請先上網以關鍵搜尋相關的資料
搜尋的原則
"解釋"優於"判例","判例"優於"法條"

這裏說的"解釋"就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這是法律最高的指導原則,一般承審法官只能遵從,不能做違背的判決

"判例"就是各級法院曾經做過的判決。因其有指標性。權責機關可定為"判例",雖無強制性,不過承審法官原則上都會採用。

"法條"即為承審法官判案的依據。對法條的選用、認定是法官的職責。法條多數具有寛容性。也就是說可長可短、可寛可鬆。拿捏的尺度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

瞭解了基本資料以後,再謀求法律上的協助

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例

請上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8
訴訟程序諮詢 去約時間,可以當面諮詢、電話專線諮詢、電子信函諮詢、一般信函諮詢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6
書狀範例 這裏有各類民、刑事案件的撰狀範例可供參考。如果還不是很有把握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0
訴訟輔導志工:協助民眾撰繕程序性書狀

http://tpd.judicial.gov.tw/?struID=2&contentID=11
遞送民事訴訟文書 還可以用傳真

夠方便了吧!

..........................................................................

人不是神

就算律師在法律專業上也無法"全才'
就如同醫師不可能會有"全科"的一樣

如果您選用了一個剛執業的律師,遇到的又是他不熟稔的領域

不騙您
只要你肯花時間,您找的資料一定會比他知道的多

當然他也有優勢,他找得比您"快"和"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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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知道了........不過萬一有熟識的律師朋友那可比會修電腦的有用多了(如謝X武律師

節目做的這麼如魚得水...)

那再請教J大~~~~

比方說我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當我需要拍照舉證時在法律上有無哪種採證方式、拍照

技術或者細節需要注意,採證也比較具有公信力?

比方說~數位相機....它拍攝日期、時間可以修改、拍攝照片無底片為數位檔案

格式,這些可以"人為變造、偽造、修改"的缺失在法律上有無規範使用細節?

好比我聽過人家說當你用數位相機拍照舉證時(不管用途)最好在標的物旁邊放一份當日

的報紙做證明是當天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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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舉證"在法律的界定上
滿有爭議的

也許您問各種不同的執法人員...得到的答案可能都不一樣

不過有一個不變的原則
各級執法人員都會認同的就是

"照片"、"錄音"、"錄影"等物件
在法律層面上,它都不是"物證"
只能是"佐證"

"物證"和"佐證"是截然不同的
"物證"是一種證據,具有法律上一定的效力
"佐證"只是一種辦案或審判的參考物件

理由如您所說的,這些可供佐證的物件都是可以輕易偽造、變造的

在實務上就算您放了一張當日的報紙在場景中
也無助提高佐證物的公信力

因為您能證明的只是拍照的時間是從報紙日期的當日
------到您提示照片時.......之間的某一點而已

比較有可信性的小弟曾遇過........照片中有某電視公司新聞播報的晝面
時間點就可以確認,不過那只是"證據"要件中的一部份
在一個打架事件中。照片可以只提示有利的數張(被打),而隱去不利的部分 (打人)
所以說照片只能是"佐證"

那麼要以"照片舉證"比較可行的方法有何?

在"事件"現場,人、事、時、地、物,這五要項,您收集的越多越有利

以下為重點:

舉例:

一個懂法律的人在車禍現場-------會照的是包含現場的臨近場景
不懂法律的人照的是車禍"現場"

說明:

車禍現場應有很多"證人".......如看到發生狀況的通過車輛駕駛人、路人、紅綠燈標誌.......
如果您能照下越多的車號、越多的路人往後需要找證人時越方便
而這些可供為"人證 "的東東,稍縱即逝。
"人證"就是我所說的"證據",效力等同於"確認的物證"

車禍的現場自有交通單位做記錄,除非在交警到來之前需要移動現場。否則無需照相
交件通事件裁決委員會採用的.......是交警的紀錄而不會是您的照片

.........................................................................
照片舉證時,與其放一張當日的報紙
不如照進一個可以為人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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