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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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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簡訊(印出來越詳細越好)或是其他文書可證明他有借款的話...那就可以使用民法去追討..強制他由每月薪資扣錢償債..但是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比較困難啦
![]() ![]() 先去申請-->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 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 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然後就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法 1. 第二十七條(強制執行)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發現有財產時,在予以強制執行。 2. 第五十條(查封動產之範圍) 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 3. 第五十條之一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無賸餘之可能,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還債務人。 4. 第十六條(異議之訴處理)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得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5. 第十七條(第三人財產之禁止) 執行法院如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非債務人所有者,應發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發現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6. 第二十一條(拘提債務人之要件) 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 7. 第二十二條(對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 二.顯有逃匿之慮者。 三.就供應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為之報告者。 如何依強制扣薪三分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債權人第一要取得執行名一(如本票裁定或是支付命令或是經過判決取得判決書)之後債權人取得確定證明書(約20天)以後,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及確定書以後向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處聲請向債務人之工作地(及第三者)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薪資三分之一。 最後他就會每個月還錢啦...還要順便還你去申請上述東西的費用唷!! ps:私下勸您不是自己的事別去淌混水比較好唷 其他有請薑王爺啦~~~ 此帖於 2008-09-10 11:07 PM 被 oya13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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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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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勇氣鼓舞運氣 ![]() Just Do It !! ![]() You Are What You Think You Are ![]() 善念充滿^^ 惡念退散 !! ![]() 沒有能不能成功 只有願不願意付出代價 ![]() 趴下是真功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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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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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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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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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醬子看到這裏....
實在很想給OYA鼓勵的掌聲! 看來OYA畢業以後,不但可以選擇"營養師"、"廚師"、"護士"等工作 也可以去做"辯護人"了........ 基本上OYA說的......正確..... 凡事.....都有簡單說明法 醬子也只能先簡易說明 再有問題,請"放下"大再PO文 醬子再另行回文細述 .............................第一步........................... 借貸關係屬民事範圍 債權人(出借人)要向債務人(借錢人)......要回債務 一定要經過"債權確立"的程序 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有借據、本票、支票或其它的債權憑證 而且要經過法定機關裁判,確定債權後,才能強制執行,要回債務 沒有了借據或其它憑證,無法確立"債權" 那就要不到"債"了..... 那有沒有其它的方法證明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錄音、證人等..... 基本上行不通。因為這種的證據能力薄弱,實務上要法官採信....曠時費日.....難! 可能也不值得吧? 那要怎麼做比較可行? 建議您的朋友,出面和債務人談判,給債務人一個寬限期。一般善良的債務人為了取得三個月或半年的寬限期,會和債務人另訂借據或簽立本票。 ..............................第二步.............................. 當借據確定有了,也已"到期"後 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要求債務人支付借款 對方在收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異議或不做任何動作 "支付命令"就確定成立了 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可憑確定證明書,逕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如果對方懂法律,他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對方提出異議,請看第三步 ..................................第三步............................ 這樣子的小額借貸,訴訟起來其實非常簡單....絕對不是想像中的困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 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債務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也就是由簡易法庭負責審理 那有多簡易?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一 (簡易訴訟程序之辯論期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夠簡易了吧!一次辯論就可以判決了! 如果對方不出席審判,會不會拖時間下去!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三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那方不來。法官就聽對方的陳述,也可以依此判決。 簡易法庭還有一個特色 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七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 ....................................結論............................. 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債權憑證" 就是"借據"或本票、支票等 沒了。和丟了鈔票......大概也差不了多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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