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 謝謝各位指點
我想會以薑王爺提示的意見為主 我想現在重點在於 如何讓 乙方 願意再簽借據或本票, 支票 因甲方 借據遺失 卻又不能讓乙方知情 不然就以原本的借據再重新簽定一張即可 各位有何好辦法? 謝謝 |
__________________ 勇氣鼓舞運氣 ![]() Just Do It !! ![]() You Are What You Think You Are ![]() 善念充滿^^ 惡念退散 !! ![]() 沒有能不能成功 只有願不願意付出代價 ![]() 趴下是真功夫 ![]() |
|
![]() |
送花文章: 40448,
![]() |
有 3 位會員向 放下是真功夫 送花:
|
![]() |
#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 您提到的這個部份在法律中稱為"時效完成"或"消滅時效"
也就是在有效時間之內不追償債權,過了一定的時間,時效完成 欠債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 不用還債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一般債權經過十五年,不請求償還。就"時效完成"了 您就算請求,對方也可以不還了 不過如果借據訂定返款期間在一年之內。或借據期限超過一年,而有訂定逐期返還利息者,對利息的請求時效 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以...請注意,要在到期日後五年之內請求返還債款 如果有請求之表示。不論是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調解.........等,計算的時間就可以中斷。 另外已經判決勝訴,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請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取得證明書後 五年之內,對方有可供執行的動產(銀行存款、現鈔、汽車...等)或不動產 隨時可以提請強制執行 五年到期前,如果對方還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可以再聲請一次新的"債權憑證" 重新再計五年.......... 可一而再,可二而三........ 只要對方還活著,都還有希望 不過到期不要忘了"換單" 以免權利"睡著"了 ..................................... 另外還有一點......敬請千萬要注意 實務上在訴訟時,法官不是只從借據就認定對方欠您錢 法官會要求您提示借出款項的證明 如銀行匯款單,現金收據等 如果沒有這些對方收到款項的證明 訴訟會.....很難贏..... 此帖於 2008-09-12 12:31 AM 被 JOHN 編輯. 原因: 加重點提示 |
![]() |
送花文章: 139,
![]() |
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
![]()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 ![]() |
主題工具 | |
顯示模式 | |
|
|
![]() |
||||
主題 | 主題作者 | 討論區 | 回覆 | 最後發表 |
疑問 - 小弟請教各位大大關於開機選單的問題 | lutunhsiang | 一般電腦疑難討論區 | 2 | 2008-04-28 02:23 PM |
疑問 - 請教各位大大關於"RAID 0"的問題~ | lupin1123 | 硬體疑難使用問題討論區 | 12 | 2008-01-30 03:18 PM |
疑問 - 最近要組新電腦 請各位版友幫我看看好嗎 | knoxvillt2 | 硬體疑難使用問題討論區 | 9 | 2007-08-06 04:41 PM |
疑問 - 有關於xp更新請教各位?? | wwuu512 | 軟體應用問題討論區 | 2 | 2007-04-06 11:37 PM |
請教各位大大這個是什麼病毒 | 晴天下雨 | 一般電腦疑難討論區 | 2 | 2004-04-01 03:07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