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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理由是,不用單據的部分怎會領出來後放在自己私人的帳戶?為何不開一專用帳戶放,用不完一直累加檢察官要起訴他也沒理由 一般不用單據有兩種情形,大部分領出來就花光不管是真是假,站在法律的角度,檢察官查不到他們有哪部分不是用於公務,只得相信首長們的說詞 另一種就像王建瑄這類老實人據說他是用不完退回去,朱立倫是學會計所以他的做法是用多少領多少,既然特別費案還沒發生就有人懂得自我設限遵守如何用國家的錢,又怎能說是"歷史共業"? 友人的哥哥更補充說,基本上,馬英九特別費過關也算靠運氣,以及當時政治氣氛法官不敢審他有罪,以他們法律人的觀點,三審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審判馬英九無罪是用"實質補貼的論點",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心證是不採納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大水庫理論成立否?全憑法官"一念",現在可能坐牢或緩刑,還選什麼總統? ps:當陳水扁的國務費還鬧得沸沸揚揚,自己當總統使用時就更應小心不要落人口實,如此容易連這點都做不到,難怪經濟搞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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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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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話...現在的我根本不認為律師的話或見解有啥值得可信的 國務機要費只有總統一人享有這個費用 但特別費是每一個首長都有 如果馬英九有罪..那歷任的首長也都難逃其罪 如今只單論馬英九...基本上已失公平性 我不反對持馬英九非法使用特別費的看法 但必須同時對任何一個非法使用特別費的都同樣處裡 如果只單獨談論馬英九...而排除其他首長的 我認為那是他個人的偏見而已 當然國務機要費也該審核過去歷任總統的使用 也不該針對阿扁一人來論罪 更應該從此立法規定這些類似費用日後的法律規定 法律來就不該為某人量身訂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如果不是人人平等...那這法律就是有問題的 我們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問題是出在人人有私心 都只肯說自己反對者的過錯 沒人肯真正面對問題 都只有支持與反對的思維 有時真想問難道我們的世界就只有阿扁與馬英九嗎 難道就只有國民黨與民進黨嗎 真的沒有未來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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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只要小心一點把帳戶分開本來就沒問題,只是他太大意把公款與私人的錢混在一起才會被起訴 至於您說如果馬英九有罪其他人都跑不掉,答案顯然不對,因為首長們好像除了馬英九把錢領出來放到自己私人帳戶,其他人都是以現金方式領出,甚至早早就花光,根本不存在馬英九同樣的問題,因為馬英的性格上的龜毛但又不龜毛到底,如果當時被判有罪,也許全台灣的首長也只有他一人是因"特別費不用單據部分出問題",其他如呂秀蓮,遊錫坤等人是單據用假法票被起訴,性質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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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是行政院有明文規定使用辦法,而挪用公款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馬英九使用特別費並沒有違反首長特別費使用的"正常程序" 問題是特別費規定不用單據報銷的部分有三種方式請領~現金,支票及直接轉帳到指定帳戶,馬英九長期以來就是以轉帳方式到自己領薪資的帳戶 他被起訴時有平面媒體問陳瑞仁檢察官的意見,其他首長不用發票報帳的特別費都不查是否公平,陳瑞仁當時很無奈的說,馬英九用轉帳到私人帳戶很容易查流向,其他地方首長因用現金或支票領取,根本沒法可查,由於不用單據報銷,只要訴說"全都用於公務,但細節大都忘了",因為法令規定哪部分是不用單據,就算領了現金後放到私人口袋,檢方是完全沒輒!說白一點就是領現金的首長們檢察官很難去查證他們不是用於公務 所以為何馬英九被嘲笑是笨拙,當時用點心開個專戶處理便沒事,甚至有消息傳出馬英九台北市長上任後有幕僚提醒他何不開專用帳戶處理不用單據報的特別費?據說馬沒有採用此建議,後來就不了了之,如果傳言是真的,馬被起訴能怪誰? 此帖於 2008-09-17 05:4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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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讀法律的友人分析過,所以比較明瞭是什麼一回事,也許花點時間說明一下 馬英九被起訴兩個部分要單據報帳的部分出現假發票,是下屬便宜行事用他人之大額發票報帳,而且,證明馬英九本人不知情,因此,只起訴了幫他處理發票報帳的公務員余文,最後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現在坐牢去了! 另外,馬英九在特支費不用單據報銷的使用,因被發現每月初用轉帳方式到私人帳戶,而且每年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這筆費用跟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搞不清照樣申報,才會以貪污罪被起訴,這部分基本上,檢察官不用花很大力氣去查就很清楚,因特別費案爆發馬英九捐出了超過特支費的數目,才被最高法院認同大水庫理論支出大於收入,這點常被反對人士認為最高法院法官有放水的嫌疑,就像特別費需要單據報帳,發現有一筆是用於馬小九的體檢費用,馬英九事後認為不妥自己掏腰包補回去,這件事也被反對人士評"小偷被抓包才把贓物拿回去就可以了事?"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不需要發票報銷部分,陳瑞仁檢察官"完全不查",陳水扁辯稱全用於機密外交,現在出問題的是需要單據報帳的國務機要費部分,除了假發票被起訴"偽造文書",其中還有一千多萬兜不攏陳水扁沒法交代去向(這部分因為要單據報帳,因此當事人必需要提出說明),才會出現瞎掰的南線專案! 用現金領出因"明文規定不用單據報銷",首長們如果全部辯稱"忘了或隨便說宴請下屬,加菜....但忘了時間忘了每一筆多少,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實務上檢察官確實是很難查 過去為了方便官員使用特別費更有彈性,總不能下個鄉臨時起意發一下奬金或加菜需要對方簽個單據?才會有一半不需單據報銷 現在為了修補這個漏洞,好像以後首長特別費一律要單據報帳! ps:基本上,馬英九犯的都是小錯,可惜他是"馬英九",大家會用放大鏡來看待他 此帖於 2008-09-17 08:11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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