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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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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做
受命的過程就要開始蒐證了 當事人當然要報告老闆:這是違法的 有制度的公司應該要寫簽呈讓老闆背書 或有老闆白紙黑字的工作指示 蝦咪都沒有 最好別碰,把工作辭了 因為這跟老闆叫員工去賣毒、放火、殺人沒啥兩樣... ------------------我是分隔線---------------- 小弟也曾遇過嗜錢如命的老闆 愛錢ok,但當他開始不走正路 花錢買個資,推銷產品帶有欺騙意味時 小弟索性選擇離開~~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道不同不相為謀 |
__________________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IMG][/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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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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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 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 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 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 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四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 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 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 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 文教機關,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 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及單篇著作,每人以一 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__________________ 百戰功成老太平 優柔誰肯苦爭衡 玉鞭金馬閒終日 明月清風富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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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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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Q老的敘述
大家都已經很清楚小弟會怎麼回答這個問題了 小弟先前在醬子講古第二系列中講過 很多事情.....不能說也不能做 Q老問的....就是.....我們不能說也不能做的事 工讀生以"勞力"賺取微薄的薪資 應該屬於無需特殊技能的工作 這樣的工作只要願意做,應該很容易就可以找到工作 建議還是另謀"它就"吧! 不必拿自已的前途去陪....賺超額利潤的老板去"賭"運氣 我們先從原則來說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老板及編撰的老師就是第28條所說的共同正犯 刑法弟29條 (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那個....叫工讀生去印的就是教唆犯 那工讀生為了謀生,依命令去印講義有罪嗎? 當然有! 刑法第 30 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工讀生就是幫助犯,依法只是可以減輕其刑而已 我們也許會說,工讀生只是個學生,不懂法律。這樣不知可以不可以避免被處罰? 不可以! 刑法第 16 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這其中所說的"正當理由"是指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如警員開槍)、第23條正當防衛(自衛)、第24條緊急避難(被脅迫安全)。 工讀生依命令去做違法的事都不合上開.....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所以從原則上來看,只要做了違法的事,就會受法律制裁。 Q老問有沒有什麼奧步可以去避開? 如果工讀生說...他根本就不知道送印的東西的內容為何,應就無"犯意"及"犯行" 小弟解曰,"運毒"的販子,幾乎百分之百都會辯稱,他是受委託運貨。完全不知道所運貨品為何。 結果......還是"運毒" 實務上 很多法官會審酌工讀生的"犯行"和"犯意"都不同於正犯,不過為了那麼一點的薪資 賠上了....一輩子背違法的污點 良禽尚請擇木而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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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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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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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
![]() 大家說說類似的所見所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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