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3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 |
![]() 大哥!!!
你是拿一個小偷犯的案子來和一個撕票的綁匪來相比 兩個人犯的案子相差太大了!!! 阿扁是要與劉泰英王又曾來相比 而李慶安要遠比阿扁輕太多了 而且李慶安犯的案子沒有逃亡之虞 要賠錢那是泛綠說的 按照法律只是撤銷立委資格 詐欺未必會成立 況且檢察官大概也是想了半天才想出來的 詐欺案一定要禁止出境嗎?? 這點我就不知道了 將李慶安的案子當成十惡不赦之大罪 我想是不正確的 她一錯再錯是很糟糕 但所犯的錯誤沒那麼嚴重 失去誠信...不過這也好像是很多政客的通病 民進黨被抓到有雙重國籍的也不少 他們也沒被追回薪資 別被泛綠的政客牽著鼻子走 以前例來看...她未必需要被追回薪資 就算要追回也未必要追回那麼多 所以別跟著起舞吧!! 還是慢慢看司法如何來判決 記得以前有個民進黨的姓周的立委(好像是為榮星花園案) 被判刑了好幾年都沒被執行 後來還是在輿論下才被請進大牢 所以李慶安已經算是很快的了!!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 |
#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是您搞錯罷! 陳水扁被限制出境是他下台的第一天5月21日,他的案子就只有"國務機要費",洗錢案是7月分爆發的 當時某些媒體報導,檢方的速度也實在夠快!(是因為換了人執政?) 而且其他特別費案,呂秀蓮,陳唐山,游錫坤他們的案件正在地方法院審理中同樣的貪污被告卻沒限制出境,甚至馬英九的案三審結束也是貪污重罪也不曾被限制出境,請問標準在哪? 李慶安的案被告發檢方偵查已經夠久,為什麼昨天才發佈限制出境?不怕他跑掉嗎?我們合理懷疑是否王清峰說話了? 台灣的檢調常被人詬病"只敢辦在野黨",同樣做壞事誰在野誰倒楣? ps:注意李慶安列"貪瀆"被告是檢察官幹的好事,不是民進黨有權決定或誰被綠牽著鼻子走? |
|
![]() |
送花文章: 204,
![]() |
向 barrielee 送花的會員:
|
![]() |
#5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 |
![]() 我再三說了
她犯的案子不重 依法律只是撤銷立委資格 並沒規定要追繳薪資 也不需被判刑 不需要我屢次提出吧!! 阿扁的案子是需要追繳的以及被判刑的 兩者的刑期不同 你要說阿扁 那馬英九呢?? 同樣都是特別費 只有他被起訴...所有泛綠首長都沒事 國務機要費不同於特別費 阿扁自編了在北一女門口的南線笑話 阿扁的國務機要費不是他下台才開始 早就鬧了好久才被禁止出境的 你為何老是說他第一天就被禁止呢?? 國務機要費鬧了多久...阿扁才被禁止出境 出了事後多久才被禁止出境才是關鍵吧!! 至少李慶安沒等到馬英九下台才被禁止吧!!! 沒必要在這爭論這些吧!!! 李慶安要等到美國確認具備雙重國籍 才能開始算起...那至今並沒多久 以前只能算是質疑期 沒證據前不能禁止她出境 就像黃芳彥不也照樣出國了 我也很質疑為何沒將他禁止出境 更質疑為何能帶出那麼多的珠寶 出境處的海關都在幹嘛呢?? 居然有人可以攜帶大量珠寶出國 奇怪的是居然都沒人出來質疑與抗議 要換是泛藍的人如此 早被泛綠攻擊到滿頭包了!!! 這也是我所說的別被泛綠左右 他們與李慶安一樣 都是自己做可以...別人做都不可以 政客...沒有藍綠...都是一樣的貨色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 |
#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陳水扁當時身分是總統受憲法保護根本沒有被列入被告,他下台的第一天他的案子才開啟就馬上限制出境, 法律上是不管你貪多貪少,特別費也好國務機要費也罷檢方都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這是基本的常識,你不能同樣貪污罪一個限制出境其他人就不用,就像您常質疑周占春法官為何無保開釋的道理一樣 不分藍綠,司法的標準是要一致,否則將來政黨再輪替這類事件會不斷重複 如果您還是有意見該去抗議為什麼檢方要將他列貪污被告,在您的認知她犯的案子不重?依法律只是撤銷立委資格?司法不是只有一種罪名,好比葉盛茂原本檢方以藏匿公文罪起訴求刑2年7個月,後來被一審法官追加圖利罪判10年有期徒刑,李慶安的案件也不是民進黨去告檢方就一定要依照告的罪名起訴,是要看實際調查案件內容判斷 貪污治罪條例是重罪,如果末來李慶安沒法提出有效證據,檢方認定是貪污起訴符合第二項是七年以上的重罪呀 第五條 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雙重國籍案 李慶安遭檢方列貪污被告 2009-01-06 今日晚報 【中央社】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李慶安被控擁有美國籍並詐領立委薪資案,昨天將李慶安列為貪污被告,並限制出境、出海。據指出,檢察官近期內將再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據瞭解,北檢於去年12月間已發函外交部,調閱美國所提供的立委雙重國籍調查報告;不過,截至今天上午為止,檢方尚未收到外交部的函覆資料。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賴清德及黨籍立委邱議瑩、陳亭妃,認為李慶安具有雙重國籍,去年3月間向北檢遞狀控告李慶安涉及偽造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檢察官已兩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檢方高層指出,承辦檢察官雖未接到外交部的回函,但日前接獲相關重要資料後,認為要讓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必須對李慶安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所以昨天晚間緊急以密件通函移民署及海巡單位,對李慶安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高層表示,李慶安現在的身分已由貪污治罪條例的「他字案」被告,改為「偵字案」被告。但案件最後將以何種罪名偵結?將視案情而定,檢察官近期內將再度傳喚李慶安說明。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601621,00.html 此帖於 2009-01-07 11:1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 |
送花文章: 204,
![]() |
向 barrielee 送花的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