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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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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再強調質疑司法的標準是限制出境的問題
1.貪污罪是七年以上的重罪,任何人都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也是很合理 2.既然同樣是貪污罪起訴,為何陳水扁在521被限制出境,馬,呂,遊,陳等人從未被限制出境? 3.李慶安本身有美國藉照,他逃亡到美國不歸的可能性增加,為何不早點限制出境? 3.如果不是王清峰說了話,為什麼現在檢方才把他列被告限制出境? 李慶安的雙重國藉案是在大選前就被告發,案情很複雜嗎?會比特別費難查嗎? 李慶安自始至今天都只有一套說法,任公職等同放棄美藉,案件還在美國國務院審理中.. 如果檢方接受這套說詞就不該列李為貪污被告,或相信他等到一月底他提不出有利證據再作處理 既然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如果不是部長說了話才有動作?很難令人相信檢方不是仰望上意辦案 ps:補充一點,黃芳彥身分一直是"證人",特偵組在沒找到新事證時沒有理由不讓他出境,就算現在找到可疑的現金也不能證明這是犯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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