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刑法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單純以詐欺罪,最高可以判五年,而李慶安沒有前科,媒體認為判兩年算是判得重 會加重量刑的可能性是檢方不服一審判太輕上訴,二審法官可以加重量刑最多不超過五年,若檢方沒有上訴,只有李慶安單方面上訴,當然二審法官的判決只有罪名不成立/罪名成立維持一審兩年有期徒刑/罪名成立少於兩年 查一下過去檢方起訴並沒有具體求刑,可見檢方應該不會因為量刑輕重問題再上訴 通常實務上,三年以下大都爭取到緩刑機會,他的問題是"不認罪",既然不認二審法官不可能給予緩刑 重點是,過去有葉盛茂的經驗,檢方原本以洩密罪起訴求處2年七個月,一審法官不爽當庭追加圖利罪,最後判決十年有期徒刑 我是不清楚二審法官能否依職權追加或變更為貪污罪?若然可以就是七年以上重罪,他只有自求多福 其實司法尤其是刑事被告,一審能爭取到緩刑,而檢方又不上訴,被告趕快放棄上訴讓一審就定讞,以免夜長夢多,反正判幾年沒關係不用關才是最大 現在的司法已經不一定能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 |
|
|
送花文章: 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