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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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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依法執行勤務,妨害公務罪者可視為"現行犯"處理 影片中看到檳榔西施除了用三字經辱罵員警,更重要的是'動手推人" 最最最........重要的是檳榔西施把店的鐵門漸漸放下(難道是警員拉下的嗎?),已經構成妨害自由罪,警員才把他推出門外...(被困在裡面的才是妨害自由,怎會拉人出去的是妨害自由?) 檳榔西施認為員察用大外割的手段過當,程序上可以去申訴 我不清楚現行法令有沒有"硬性"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必然兩人一組,如果有他所屬單位的長官要負連帶責任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的不少,被判有罪的案例也有,同樣,亦有被判無罪的,難道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的做法嗎? 既然,妨害風化罪是現行法令,員警就有權去取締,是不是主觀?還有司法程序可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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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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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妨害公務" 位階沒有母法 "憲法" 大 就沒有 妨害公務 的對錯問題 這點可在法院上主張 (要不然警察不就可無法無天只要他在值勤時你不聽他的都可說是"妨害公務"了嗎?) 法律實務上,非公共場所的對話沒有言語巫辱的問題 (比如自家內) 檳榔攤是以屋外(對外)做買賣場所 所以屋內他可以主張非公共場所 (如果你說那是辦公場所,請問該處有營業登記為 辦公場所 嗎?) 又警察沒有搜索狀卻在屋內堵人 基於人身自由做出反制 (警察堵人在先) 有問題嗎? 如果 屋內非公共場所+警察沒有搜索狀 該女當然有放鐵門的權力 檳榔西施被起訴妨害風化罪定案與否 是看法庭上法理上 "說不說的通" 不需扯到 "檢察官與法官單憑個人主觀" 的問題上 檢察官有起訴的職權 法官有審理的職權 警察有依法行事的職權,如果沒有專案或檢舉做依據 看心情來辦這件事,那就是 "憑個人主觀" 來行事 刑法第125條 就是希望警察不要任意妄為 (法條上沒有寫明的事又非普世價值觀,隨意評斷就是 "憑個人主觀來行事") 刑法第一六章 之 妨害風化罪 230~236只有明示一些簡單的道德事項 穿著是否猥褻 不是警察說了算(不能球員兼裁判) 所以才講警察是依據個人主觀在做事 今天有則電視新聞(4/10) 三位女子身穿貌似浴巾在街上走,請問有人檢舉嗎? 警察沒有接獲檢舉 這種主觀事件就不能憑警察這種有執法權的人隨意定奪 個人口才不佳 所以或許有人認為是歪理硬凹大有人在 不過這就是網路,能看到各種講法 但切記變成人與人雙方的對戰 像是 "似乎很多人都犯了一個毛病" 這種暗有所指的方法 就認為不可取 你我分座於電腦兩方,逛網路這麼久 從來沒看到這種你一言我一語的方式能得到結論 通常最後只剩誰堅持的下 或 第三者打斷 才止 所以最後要講的就是 "言盡於此" ============ 基本上個人已封了某些人很久了(眼不見為淨) 不過有時還是會好奇看一下 今天算是破戒回一次,下不為例的說 也歡迎看不滿個人言論者 把mini給封了 (能看到最後者個人很佩服,因為像這麼多字之言,個人就看不下去的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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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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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那位警察摔那位女子...我覺得是不太對的... 明明只要上手拷...如果該女子不聽...可叫女警出面 難道警察都不看電視...現在的媒體就連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用聳動的標題吸引人氣 我看台南市的警察在執勤時...都是兩人一組...而那位員警是單人辦案 而且一下車就好像是要來吵架的...就算是辦案...好像也不用口氣太差吧 如果好言相勸...該女子都不聽的話...才執行勤務咩 台灣有的警察抓老百姓的時候倒是很快...遇到政客的時候就Orz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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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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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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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影片不夠清楚,還被字幕檔到 找到下面的更詳細,應該是西施拉下鐵門,條子推他出去,他跌倒地上,爬起來扯條子的衣服,清楚看到賞了條子一把掌,才被過肩摔 這間檳榔攤不是傳統的玻璃屋,下面片段看到室內就是鐵門大開的範圍(鐵門拉起就是開放空間沒有門),條子與西施吵架時還有位老先生經過看了一下,所以,那個環境罵三字經外面隨便都會聽得到,構成公然侮辱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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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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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告檳榔西施公然侮辱????????
那肯定媒體上那位警察會被記者名嘴公然侮辱了啦!!!!!!!!!! 警察也真可憐啦!! 難怪平時的脾氣都不很好啦!! 被一個小女生如此叫囂 居然長官說請打電話去找女警姐姐來幫忙 真他母馬的尸比!!!! 那以後就直接要女警來取締檳榔西施不就得了!! 幹嘛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先要男警來查...再要女警來辦 真的是民脂民膏不是自己出的嗎?? 還是警力太充足了..要如此浪費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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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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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營業場所,雖然檳榔在外交易,但仍算公共場所,不然,西施在玻璃屋內脫光光不走出來,只伸手交易,法令也管不到?在自家民宅脫光何罪之有? 再者,找遍媒體只看到主管單處分該名警員是他使用武力過當,並沒有提到他不法入侵私人場所 警員是否憑主觀取締?下面有行政院定出的管理辦法,就是你所謂的"專案",請看下面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也就是說警員去取締是有依據的,除了妨害風化的問題,還有項是有否僱用未成年少女?而主題的報導,在別的媒體也提及該名檳榔西施沒有配合出示身份證 如果閣下有注意一下社會新聞,警察伯伯做酒測臨檢,遇到發酒瘋不配合的駕駛人,會被上手銬帶回警局,這就是妨害公務的結果,很明顯適用在那位西施身上 至於實務上,過去會用什麼法條來對付檳榔西施,如下~ 刑法第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 條: 散布、傳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前項文字、圖書、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 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 一、行政院為有效管理檳榔問題,於八十六年訂有「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一種,交由各相關機關據以執行。 二、本署為落實執行本方案,訂頒「加強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及僱用未成年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售檳榔之行為執行計畫」,據以取締「檳榔西施」,要求各市、縣(市)警察局應先行針對其具體違法色情事實列為執行重點,濱海各快速道路並應列為勤務重點目標。 三、警察機關並非檳榔攤之主管機關,且鑑於檳榔管理問題,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本署除彙整目前相關查處法令函請各市、縣(市)警察局參考外,另督飭其應主動積極尋求由縣市政府首長主導,配合「清道專案」加強取締檳榔攤妨害風化(俗)及占用道路等不法行為。 四、臺灣地區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止,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92,736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796件、811人。 五、九十二年一月,計取締檳榔攤占用道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8,603件,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穿著暴露服裝販賣檳榔移請社政單位裁罰者86件、90人。 http://www.tncpi.gov.tw/QandADetail....b-4fda0cea4ff1 ps:在這個園地遇到肯引經據典辯論的人如閣下,對我來說是一件樂事,大家透過討論交流得到自己以前不知的資訊,因此,我從沒有封任何人,也沒此必要,若不是您的回應,我還百分百肯定"檳榔攤"是公共場所,經過一番搜查至少沒找到絕對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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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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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說妨害風化罪定罪與否,就算有大法官解釋文仍舊是司法官個人主觀心證
請看以下~ ----------------------------------------------------------- 檳榔西施怎麼「辦」? 法界見解不同 檳榔西施穿著清涼,站在不同立場觀察,有著不同的解讀;有學者認為,檳榔西施是台灣獨特的文化現象,社福、教育人士則擔心檳榔西施成為輟學生的大本營;但最傷腦筋的卻是司法與警政部門,是否應該取締法辦?標準為何?法界為此爭論不休。 檳榔西施引起爭議之處,就是以身材曼妙女子穿著清涼薄紗作為賣點;但有人認為,以女性身體作為促銷手段,早已是商業運作的邏輯之一,真要取締,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客觀標準,而不是以職業別來區分。 法務部犯罪問題中心專員謝瑤偉表示,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來看,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的觀念不能一成不變;至於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審判時自應就具體案情來認定。 謝瑤偉說,今年三月一名穿薄紗未穿胸罩的檳榔西施被認定未達猥褻程度,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但五月時,卻有多位檢察官同時以妨害風化罪,將穿著三點式透明內衣的檳榔西施提起公訴。 同樣是穿薄紗、內衣的檳榔西施,為何有不一樣的認定標準?謝瑤偉說,獲不起訴的檳榔西施在工作時未穿胸罩,裸露胸部,供不特定人觀賞,檢察官認定,以目前社會對色情之認定,客觀上尚無認定其為猥褻行為之必要;至於後者,則是因其下體性器官之體毛清晰可見,使一般人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也足以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之程度,所以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檢察官以「露毛」與否作為起訴標準,使得部分地區警局也隨之起舞,並頒布所謂檳榔西施暴露尺度標準,一概以「露毛」與否來認定;但也有警局訂立嚴苛標準,只要「上衣過短露出肚臍、裙子過短而露出內褲、穿著低胸衣讓貨車司機看得到胸部」等,都構成取締標準;此一做法卻也引來矯枉過正之譏。 但最近台中地院一件判決,檳榔西施被判刑的關鍵卻與「露毛」無關;該女子辯稱,她胸部有肉色胸貼,被警方拍到下體露毛照片,是警方要求蒐證所致;但法官認為,即使該照片為警方強逼所為,但她的行為足以挑逗客人的情慾,就算未故意擺出撩人姿態,客人都可清晰看見其暴露的身體,已達公然猥褻程度,仍依妨害風化罪判處拘役卅日。 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s.../20020917d.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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