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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不同意見,法官並非全然是恐龍,稍為看一下裁決書,三位義工會敗訴也許是律師沒有提供好的訴訟技巧 三人在訴訟過程中堅稱沒有過失,法官是全然針對有沒有"過失"的問題,顯然,三位義工救人作供的說詞都是"不清楚"較多,聽到有人叫他們穿...有沒有穿上救生穿衣..不清楚..... 整件案件在一個問題上打轉,有提醒死者穿,而他們不肯穿,或是沒有等他們穿上就開船是兩件不同的事,法官認為是後者,義工沒有按照標準作業流程因而有過失的問題 而提告人刑事告訴會用"自訴"方式,意即跳過檢察官,直接告到法院,顯非泛泛之輩 法官在裁決書最後一段的結語~ 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 此帖於 2011-05-21 10:1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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