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9, 11:48 A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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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2sda2.html ----------------------------------------------- 這是一個很好的判例 台灣行人常亂穿越馬路,被撞倒後往往會不理自己是否違規,告上法院後法官幾乎還是習慣不理路權原則,誰傷重對方就要賠償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個非常有用,大家若運氣差遇上同樣的事,可以引用此原則 ps:不知怎樣能查到原裁決書?印下來以防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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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03:00 PM | #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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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今年一月也是過斑馬線被撞成重傷
對方也是污賴我阿姨突然衝出 一審判我阿姨敗訴 路口沒有監視器...就變成各說各話 我是認為看車禍現場紀錄與撞傷部位也該知道真相 這會很困難嗎?? 對方說她的車速很慢...不到40公里 那可能撞成粉碎性骨折嗎?? 10幾公分的小腿脛骨完全撞成粉碎...找不到完整骨頭 那可能是40公里時速下撞出來的嗎?? 我阿姨是已過完斑馬線...對方說是剛要過斑馬線 這不是很容易判斷嗎?? 看撞擊是在受害者左右方就可知道了 法官不用心或沒知識....真的是很糟糕 二審時我妹妹問那女孩子 你才20歲出頭...這輩子你良心過得去嗎??? 對方低著頭不語....是對方父親硬賴不想賠錢 當檢警法官的...真的要用心呀!!! 証據沒有那麼困難....有點知識都可以知道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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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06:43 PM | #4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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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看不太懂這段描述啦!! 車禍事發生在道路中央雙黃線的地方??........................ 那不是早就早該看見受害人了嗎?? 為何會來不及煞車呢?? 而且為何車子會在道路中央撞到人呢?? 不太清楚這道路中央指的是哪裡 如果是左右車道中間的地方 那這開車的人也太扯了吧!! 人家都跑到馬路中央了 你車子怎會撞到對方呢??? 而且遠遠就看到對方過馬路 怎會煞不住車呢?? 除非對方從人行道衝出 才可能來不及煞車才對 我覺得描述的狀況不是很清楚啦!! 行人沒走斑馬線是不對的 但騎機車騎到快車道上好像也是不對的 這二審的法官好像交通規則只看懂了一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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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07:34 PM | #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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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說,找到裁決書會比較清楚,我們偉大的媒體報導永遠都是沒頭沒腦 還有一則,騎士酒駕,行人違規穿越馬路,結果騎士死..(這則報導好一點,是電子媒體的,有法官出來簡單解說) ------------ 違規過馬路 行人釀禍判囚4月賠38萬 真的不要以為走在路上,行人最大,去年11月基隆一名古姓男子,為了貪圖一時方便,不走斑馬線,選擇用小跑步穿越馬路,結果沒想到被一名酒醉騎士撞倒,而騎士因為頭部受到重創,送醫後不治,雖然法院認定兩人都有過失,但由於古姓男子違規穿越馬路,造成對方死亡,還是必須負起相關責任,遭到判刑4個月,還賠償騎士家屬38萬,達成和解。 http://n.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11052637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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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09:06 AM | #1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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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太不了解偉大的地方政府
市區內所謂"到處都有監視器"這句話是對的 但有監視器不代表有運作、有運作不代表能拍攝 不知道各位看官能否理解這句話的涵義 若有人跑過警察局看過監視錄影帶,就會知道這是甚麼意思 監視器約有一兩成,是裝飾品,擺在那邊好看的,根本沒有作用 約有兩三成拍攝功能有問題有疑慮,是屬於廠商的回扣 還有兩三成,是拍攝功能正常,但就是拍不到道路畫面 僅存的一兩成才能夠拍攝到十字路口,用來釐清車禍事故 若自己發生車禍事故,你除了要祈禱路口有監視器之外 還要祈禱那監視器是僅存的那一兩成可以拍攝到十字路口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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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09:53 AM | #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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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引用我最先回文,我用了"其他人拍到想抵賴也賴不掉"沒有用自己拍到,可見你真的是沒看清楚,怎會說成"老實",讓人難以接受? 這不是老不老實的問題這是人性,所以我才用其他人 再者,除非你是一個常做壞事或什麼事都提高警覺的人,否則警員到現場前,會有人冷靜想到馬上處理掉紀錄器嗎?立刻把它拆除?不然,警員到現場一看到有紀錄器就會要求調出來看,當事人會說對不起沒拍到不讓警察看?(哪麼巧合?誰都知心裡有鬼) 刑事案件說謊對自己不利,法官不是笨蛋 主題案件剛好撞倒人的是機車騎士,當然機車不會裝行車紀錄器,最後變成各說各話,得要看現場鑑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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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10:02 AM | #1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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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案例告人的是在路旁被撞倒或是穿越時被撞倒兩者差很遠,他自己心裡有數,如果真相是後者,他仍要提告只能說反正受傷是事實,告一下試試看說不定會得到賠償,我們沒看到裁決書,到底他上到法院是怎樣作供的,還是堅稱自己在路旁就被撞倒? 此帖於 2011-05-30 01:1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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