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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9, 11:48 AM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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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2sd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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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好的判例

台灣行人常亂穿越馬路,被撞倒後往往會不理自己是否違規,告上法院後法官幾乎還是習慣不理路權原則,誰傷重對方就要賠償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個非常有用,大家若運氣差遇上同樣的事,可以引用此原則


ps:不知怎樣能查到原裁決書?印下來以防萬一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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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6-01, 12:14 PM   #1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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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被撞飛的不就夠不到斑馬線了 ...
二十年前神探李昌鈺沒那麼紅嘛

所以都以現場狀況為準,專家還說如果被撞時你人不在斑馬線上也要想辦法手腳伸過去,即使碰到邊邊也好。當然這是開玩笑的啦
elna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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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6-01, 01:41 PM   #1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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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哈~
除非你是一個常做壞事或什麼事都提高警覺的人,否則警員到現場前,會有人冷靜想到馬上處理掉紀錄器嗎?立刻把它拆除?不然,警員到現場一看到有紀錄器就會要求調出來看,當事人會說對不起沒拍到不讓警察看?(哪麼巧合?誰都知心裡有鬼)
其他人一般都不會留在現場
後面的車看到車禍也都繼續開走

只要繼續開車就會自動消除覆蓋前面的紀錄
不需要自己去消除吧!!!
除非其他車主停掉繼續錄影的功能
否則開越久就很可能將原來的紀錄消掉了啦!!!
YaYa07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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