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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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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拿郭台銘等人大作文章,完全"不倫不類" 今天都更不是把人趕走拆掉房子沒有任何補償,只不過是條件談不攏或談好後來反悔,總之,各說各話,我們誰都不相信,因為雙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都市總會老化,請問一百年後的房子要不要拆掉更新?好像兩年前香港有則新聞,一棟五十年齡以上的樓宇,因附近工地施工長期震動,有天突然整棟應聲倒塌 老舊的東西更新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何況台灣地少人多,今天如果是市政府有任何因都更暗裡有利益輸送,不該更而更才是媒體應該監督 民主社會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要如何落實?如果沒法保障,少數不肯讓步就是不要更,請問以後遇到同樣問題,只要有一戶人拒絕,就全盤否決,反正不用更公務員也該樂得輕鬆,又可以不用做了 ps:水果只是隨便提到徵收土地違憲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可是看看其他國家在憲法是對於人權的解釋~比如法國1789年公佈的《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提出:“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非經合理證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並給予正當補償,不得被剝奪”。1949年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通過或者依據法律徵收財產。徵收補償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公平確定。”日本二戰後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為公共利益徵收私有不動產者,須給予正當補償。”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以及財產;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用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該州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 此帖於 2012-03-30 12:31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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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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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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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1 立法院通過此修正案...我想通過這些法案的立委都該抓出來打一打...也許他們是在睡夢中點頭通過的
=================================================== 都更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釘子戶最多延遷1年 【工商時報/崔慈悌】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未來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申請兩次延長拆遷,每次期限6個月,亦即拒不搬遷的「釘子戶」,未來最多只能延遷1年,不能再無限制申請延遷,來阻擋都市更新案的進行。 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的有410件,不過這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往往因為少數「釘子戶」拒不搬遷,就導致都更案被迫延宕。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明訂都市更新範圍內,未自行拆遷者,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強制拆遷期限,且以6個月為限,情況特殊者,最多可延長2次,一次以6個月為限,亦即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後,到期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 (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不過由地方機關協助拆除或遷移建物,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限次數的延長6個月,也導致更新案一旦遭遇釘子戶,往往就無法繼續推動。 此帖於 2012-03-30 10:39 AM 被 superxboy 編輯. 原因: 修正是4月21通過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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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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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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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是個惡法
豈能拿個好像有道理的理由來自欺欺人 釘子戶是指那些以小面積來要價的住戶 如畸零地的住戶 豈能隨意將面積大到足夠自蓋的房舍被吃掉 政府本該以仲裁者來為雙方協調 豈能粗暴的用公權力硬拆 我們都希望都市美麗... 也希望能住新的房子 政府必須兼顧雙方的利益來促進都更才對 這種粗暴的手段來硬拆房子 不能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飾其惡行 國民黨這次當選後處處表現得很粗暴 今天的證所稅也一樣的粗暴 以前是民進黨向國民黨那樣貪腐 現在國民黨像民進黨那樣粗暴 好的都沒學到....壞的全都學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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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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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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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難不難查?....應該不會
請第三公正單位去對該房屋、土地鑑價,確認現有價值後比對 建商反饋的價值就知道房屋所有人權益有無損失了。這是有形 的鑑定.....至於利用那棟屋子產生的無形價值就不好鑑定了 我也是猜可能當初已經談好了,後來不知怎麼回事反悔了要求 建商加碼未果,於是消極抵抗....... 這個案地坪約50坪建坪大小不知,衍伸的無形利益價值未知, 建商反饋的利益已經有了....四戶房屋+車位...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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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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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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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且建商如果要更強硬一點的話...也不會拖三年了(疑點) 不過都更條例的確有問題...而且沒有善盡宣導義務...需明確告知都更戶若不想被都更的話...有何申訴管道...並立下白紙黑字...避免建商打擾 其實建商改改設計圖就好了咩...還拖三年T_T(疑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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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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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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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認為都更是惡法,原因採多數決,只要絕大部人同意,少數反對無效,如果把多數決拿掉,乾脆廢掉都更不用玩了,社會上什麼人都有,必然會有人就是不要都更,甚至知道一戶就能影響大局,不獅子大開口才是笨蛋 至於為什麼拖三年,下面建商有提到,推測是王家人走行政訴訟,而且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既然申訴管道司法程序走完判王家敗訴,哪建商要動工也是合法合理 這個案件給我的感覺是官司輸了只好訴諸輿論 ------- 台北市都更惹議 樂揚建設澄清:依法辦理 樂揚建設表示,都市更新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採取多數決,以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一定比例之多數為都更事業計畫核准之前提要件,立法目的,重在改善居住環境及增進公共利益。所以經過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之都市計畫,同意之人數均屬絕大多數,至於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樂揚建設表示:「亦僅王廣樹等人未同意更新(共兩戶)」。 樂揚建設指出:「王廣樹等人並未因本件文林苑都市更新案而無屋可居,新屋建築完成後可分回5戶新成屋,價值約6800餘萬元,但王廣樹等人提出2億餘元之要求,期間經樂揚建設協商10餘次,皆無法達成合意,而且樂揚建設必須另提拆遷及安置補償費將近600萬元,居住環境並因都市更新而得利,市容亦因而更新,所以指控者絕非所謂都市更新之受害人。」 樂揚建設強調,文林苑都更案經市府准予核定實施,雖王廣樹等人提出各種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而該訴訟程序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樂揚建設表示:「自都更處准予核定實施該計畫至今已經2年餘,王廣樹等人拒絕搬遷,造成該更新區域已經搬遷之絕大多數人新屋無法興建的痛苦,應該也是抗議強制拆除條文不合法之虞,要另行關心的事項。」 http://www.nownews.com/2011/07/18/91-2728507.htm 此帖於 2012-03-30 12:5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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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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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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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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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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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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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我們看到的資訊都是來自媒體,王家的說詞,建商的說法,也不清楚他們當初是怎樣談判或簽了什麼樣的協議
建商為何不能改設計圖,這..只有建商最清楚,也沒有看到最高行政法院裁決的內容 有件事可以確定的是申訴法律程序走完,王家仍然不肯搬遷,建商要求市政府依法強行拆除,就法論法市政府的做法也沒有錯 而社會的輿論似乎多數認定政府是土匪的作為,用了大量不倫不類的比喻,今天算他們抗爭失敗,還是會得到補償,並非拆了房子就不顧人死活 當然,不少網民會說不是拆你家就在這說風涼話,有天政府要來拆看你怎麼說?我家是35年以上老房子,如果有建商要來拆重建換我新的,我是非常樂於接受 此帖於 2012-03-30 03:47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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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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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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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電視一些相關討論,因為個案不同有人申訴成功,比方說有個案例,建商劃了一大塊面積提交都更案,被劃入的其中一房子蓋了不到十年,住戶當然覺得沒必要因而拒絕,後來申訴行政法院也認為不妥沒到十年的房子不需納入都更駁回建商的申請,建商只好重新規劃
現在這個案件,終於搞懂是什麼一回事,建商最早提交都更範圍,其實包括王家,郭元益,還有一家不知是啥,據說是最難搞定,建商去跟郭元益談判被拒,因他們勢力雄厚,單是郭元益就佔了原先都更案的20%,採多數決一家郭元益反對就沒法通過 最後建商重劃範圍把郭元益刪除掉,保留王家,建商也知道在法規上就算王家反對也不會違反多數決的80% 嚴格來說,建商利用法規的漏洞挑軟的來吃,事情就是這様,至於其間與王家談了什麼,為何王家在行政訴訟敗訴,我們就不清楚 此帖於 2012-03-31 10:08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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