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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沒要2億 從頭就不參與都更 【聯合晚報╱記者孔令琪/台北報導】 2012.03.28 03:04 pm 文林苑都更案住戶抗爭,上午在警方優勢警力下,逐一被請出,臉上滿是悲傷。 記者盧振昇/攝影台北市士林文林苑都更案,被列為釘子戶的二戶王家透天厝,上午北市府強制拆除,儘管北市府做出安置、搬遷等細心的措施,二戶王家十餘人,上午走出居住六代的老屋子,在聲援學生、民眾支援下,在警戒區靜坐抗議,王家代表強調,北市府「鴨霸」違憲拆屋,王家人會一直抗爭到底。 王家代表王耀德重申,王家沒有如建設公司對外界提出的所謂王家要2億、5億的金額,王家從頭到尾都不願參與都更。 建商:王家曾表達都更意願 負責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指出,王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件及回領現金等a、b、c方案,並非外界傳言抗爭戶完全無都更意願。抗爭戶在合建條件中要求權利轉換金為2億元,與核定公告依法提列的補償費7400萬元落差極大,雙方因此僵持不下。建設公司並出示相關文件,包括協調拜訪紀錄、部分書信往來紙本,指因抗爭戶曾提出不參與都更、合建條話及親自拜訪更已20多次,王姓住戶仍不願搬遷。 王耀德不滿的說,他們先前曾提出訴求,包括「更新單元範圍」、「建築線指定」及「消防安全通道」等相關疑義,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這些不就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嗎? 更讓王家不滿的是,營建署在今年2月間開「都市更新執行機制檢討與展望座談會」針對台北市、新北市目前處於強拆與迫遷危機的都更案居民與實施者之間進行對話。邀集都更實施者、都更戶、營建署、北市府官員共商解決之道。同意都更戶與抗爭戶展開首次意見協調。 在會中,抗爭戶王家強調其不須補償金、也無參與都更之意願,當時,都更受害者聯盟表示,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的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都更之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人為先。」 不過,營建署官員表示,那次輔導會,會中決議並無強制力,是要讓各方代表齊聚協調,仍需要北市府參酌會議意見再行決策。 ==================================================== 其實王家一開始有沒有要錢...這已經是羅生門了...沒有辦法證明T_T 不過法定金額7400萬...算很多了吧...還是有什麼沒看到的呢? 比較扯的是都更的用"同意比例"來做拆遷理由T_T...這有點霸王硬上弓吧 但又仔細想想...為什麼多數人會同意這筆交易呢?????...殺頭的生意應該沒人會做吧 ![]() |
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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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世界都有類似的土地徵收法規,如果是惡法,不管共產或民主國家,你移民到哪裡都有相關法規,政府好像就是大地主要依法強制徵收土地老百姓只能配合
----------- (一)英美法係 1. 英國 土地徵收在英國又被稱為強制收買(compulsory purchase)。英國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定紛繁複雜,散見於不同時期頒布的法令以及判例之中。為統一土地徵收法律規範,1845年英國對已有的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進行了整合,頒布了《土地法律彙編》。 此後,英國立法機構不定期地整合、修訂有關土地徵收的法律規範。比如,2004年頒布了《規劃與強制收買法》(Planning and Compulsory Purchase Act 2004),規定政府有權為了發展經濟以及實施規劃而強制收買土地,但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以及特定的佔有權人合理補償。 2. 美國 土地徵收權在美國被稱為國家徵收權(eminent domain)。美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淵源以判例法為主,制定法居於次要地位。 判例法表現為美國各級法院特別是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土地徵收案件的各種判決。若干標誌性的法院判例確立了土地徵收條件的具體判斷標準。比如,聯邦最高法院1954年針對Berman V Parker一案所作的判決對公共利益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指出公共利益並不局限于公共使用,而是一個涵蓋了經濟發展、社會價值等因素的包容性概念。 制定法則散見於各個層次的法律文件中,包括聯邦立法與州立法兩個層次。在聯邦層面,主要有1976年頒布、2001修訂的《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Federal Land Policy Management Act)等法律;在州層面,除州憲法外,伊利諾伊州、蒙大拿州等均制定了《徵收法》(Eminent Domain Act)。 3. 加拿大、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等 為了統一土地徵收規範,加拿大於1985年制定了《徵收法》(Expropriation Act),該法對徵收主體、範圍、程式、補償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結束了土地徵收實踐中混亂的局面。 澳大利亞1989年制定了《土地徵收法》(Lands Acquisition Act 1989),該法對土地徵收徵用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程式、補償數額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調整土地徵收關係的法律主要是《土地收回條例》(Lands Resumption Ordinance),其他涉及特殊目的事業(比如地鐵、道路、排水等公共事業)的單項立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二)大陸法係 1. 法國 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第545條確立了約束政府徵收權力的兩大前提性要件——公用目的且事前補償。 由於《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較為原則,為解決不動產公用徵收有關的具體問題,法國于1977年制定了《公用徵收法典》。該法典將不動產公用徵收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排除了地方政府的徵收主體地位;明確了補償範圍包括因公用徵收產生的全部直接的、物質的和確定的損失;規範了公用徵收程式,確立了司法最終決定原則。 2. 德國 德意志各邦實現統一前,普魯士于1874年制定了《普魯士土地徵收法》,該法對土地徵收的條件、程式、補償範圍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受個人主義所有權思想影響,1896年制定的《德國民法典》未涉及土地徵收問題。二戰後,德國《基本法》中對財產徵收僅做了原則性規定,與土地徵收有關的具體規範則散見於《聯邦建築法典》、《聯邦土地取得法》等其他專門性法律中。 3. 日本 土地徵收在日本又稱土地徵用。為規範土地徵用行為,日本于1951年專門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土地徵用法》規定國家為公益事業目的可以徵用私人所有的土地。為保障土地徵用符合公共利益目的,該法第3條以有限列舉的方式厘定了可以徵用土地的35項公益事業,涵蓋了道路、水利、鐵路、機場、電力、煤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消防等諸多項目。為保障被徵用人的合法權益,《土地徵用法》巨細無遺地規定了徵用補償範圍、方法、補償主體、補償金支付原則、補償數額、殘地處理、土地置換、間接損失的賠償等內容。此外,為公正解決土地徵用產生的糾紛,《土地徵用法》賦予土地徵用委員會以裁決權力,並由其獨立行使。 4. 南韓 為規範土地徵收行為,南韓先後制定了《土地徵用法》及《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土地徵用法》規定政府有權為發展公共建設事業、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以及國防需要而徵用土地。南韓非常重視徵用土地的補償,除《有關公共用地取得及損失補償的特例法》,還特別制定了《土地公概念法案》(1990年),規定土地徵用補償統一以公示地價為計算基準。 ......... http://big5.mlr.gov.cn/zljc/201111/t...18_102845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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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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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顆子彈 ...
以前台北市的某個都更案 ... 就是一開始是好幾十戶不肯就範 ... 其中一戶在談判的時候引來殺機,於是就被槍殺,其餘的住戶就突然同意了 ...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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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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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穿了就是雙方利益喬不攏........
講一個軍方的都市更新,就是所謂的眷村改建...... 我一個同學他們家的村子從八零年代中期就有傳出要改建,但每次的 意願調查、座談會都沒辦法得出結論,主要原因就是有一些住戶反對 。後來有人去分析這些反對的住戶,意外發現居然是菜市場範圍的人 家,那些人大多早就搬出村子在外面購屋居住了,而國家配的眷舍則 用來出租給人家擺攤、當倉庫、當店面,因為位居市場所以利用地利 之便賺取而外收入。以家母認識的一戶人家為例,他家租給人家當店 面開美容院,圍牆連同轉角長約12米,大小不等總共租了四五攤給人 家賣菜,每月光這些進帳起碼收入三、五萬。要是位置更好的甚至可 以高達七~八萬..... 這些既得利益者早就搬出村子擁有更好的居住空間,原來的房屋用來 賺租金當作新房貸款的金雞母,甚至有的根本已經還完賺飽飽。最後 有人使用賤招,將那個部分給切割出來另案解決,這樣那些需要改善 居住環境的終於有了解套方案....... 都市更新立意良善,但其中的貓膩也不少,使得建商、餐與者都有機 會拿刀子狠狠砍對方一刀,只是看誰占上風而已...... 但我相信....絕對不是甚麼幾代傳承,也不是甚麼沒錢,主要就是利益 沒擺平拉。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幹.....誰都不想做賠本生意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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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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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羅生門.....................
合建本來就有權力提出價碼 說得好像原住戶提出價錢是很可恥的事 簡直讓人匪夷所思 現值一億的土地..要兩億的合建價值...有錯嗎?? 一般都是四六分帳 指的是建商拿六成...住戶拿四成 當然是整個蓋好大樓的分成 如果合建後能蓋十樓.. 那地主可得四層樓 條件都會因各種條件而有伸縮空間 一般來說改建大樓..地主都會得到比原價更高的回饋 否則地主何必改建 我的另一個朋友 原有20坪建地左右的兩層樓房 改建合建後分到四間房子...近150坪 建商只給王家原等值的房屋 這該是吃人夠夠的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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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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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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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單一個案根本沒什麼好講的
釘了三年 律師請了所有法律徒徑都走了 現在扯到憲法上 以後台灣人口成長到4千萬人後 一推老人家 確有一少數人佔用大筆土地 看看到時誰還會說都更是惡法 如果要說是惡法 耕者有其田也是惡法嘍 那群農夫都還地啦 有人說這裡未來價值如何如何 問題是沒有開發哪來價值可言 今天是因為發生在台北市 不然在台南高雄事不出三天... 搞不懂大家為何幫坐擁大土地 "非弱勢"者 講這麼多 有人說不能因為"如此" 而 "那樣" 同樣的道理 不能因為有瑕疵就可無限定下去不拆 台灣的媒體向來就有反政府性格 講好聽是為"弱勢"發聲 其實不就是多家競爭要做新聞罷了 說到"做新聞"有個前幾天的親身經歷: 事發上午 因為瘦肉精北市官員查緝傳統市場肉商出貨源 結果一群媒體記者少說五十人以上 像蒼蠅一般飛來飛去 每一攤都拍個沒完訪問東訪問西 曾聽到一位購買者說 安心之類的話 結果當天電視轉來轉去都沒有報 好像媒體沒有來過一樣 各位看官為何? 答案是沒什麼搞頭話題 如果有一個人說 嘛鷹究 唧唧歪歪啦 怎樣怎樣 一定稍微有個篇幅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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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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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心中已有定見…自然沒什麼好講…
就事論事… 王家的事有沒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為何司法案件有判決先例的引用?這事件是否成為將來類似事件處理範本? 國家公權力可以依法強拆民宅?而該民宅擁有合法獨立產權…這樣的法適當嗎? ex:房價高漲…今天我們好不容易買下一棟屬於自己的透天厝… 幾十年後我的鄰居全部要改建成大樓…但我想住透天厝呀…(每個人有他選擇的自由吧) 建商願依我原屋坪數或價值跟我交換士地改建…我只能任其宰割…不能談好一點的條件 不然他可以 都更法第36條公權力介入強拆來威嚇… 合法擁有 所有權 可以被侵犯,為的是什麼樣的公益?是不是有討論的必要?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窮盡一切司法程序都無法救濟時…當然拿憲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也是大法官釋憲存在的價值…這件事…稍有法律知識的人一看就知道都更法跟憲法相背… 也是為何一些教授學者力挺王家的原因…應該也是北市府三位人權顧問律師請辭的原因 引用:
或許到那時候…我們的法律會變成: 公權力介入…把集中在少數富人手中的錢財分配給所有人 把少數人佔用的大筆土地…分給窮困無屋可住的人 (這個制度是不是很眼熟 ![]() 再說耕者有其田…當時的時空背景…它是惡法嗎? 人民辛苦耕種…最後得大部份利益的是地主… 在那個以農立國的時代…農人佔了70%以上… 天候好的時候可以溫飽…風不調、雨不順時.…損失自己負責…日子過不下去了…還要付田租… 當時設計出這最套制度的專家、學者稱得上悲天憫人…為人民謀福利… 這套制度不也為 小蔣總統贏的民心?記得小學社會課本是這樣寫的… 此帖於 2012-03-31 01:58 PM 被 qdenise 編輯. 原因: +的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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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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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耕者有其田對地主是惡法 都更不也是只對少數不得己意的人來講是惡法嗎? 都更有這麼差嗎? 那道路徵收怎麼不見這些滿口正義的人出來鬧個天大地大我最大 那可是連補償你一間房子都沒的談的說 王家自己都從不理睬召開的協調會 現在一群不關你事的人好像被媒體控制一般一股腦的罵聲隆隆 ![]() 從 媒體沒有訪問那些贊成者來看 為何?沒搞頭嘛~ 就可知了(台灣新聞是如何的邪惡) 現代人是如何被媒體所控制(看久了每次吸收0.01%幾年後就加入腦殘一族) 至於其他真的沒什麼好講 網路筆戰 沒有輸贏可言 是浪費時間 更不可能說服 非自己的論調之他人 寫上一篇只是看了大多數人站在所謂的王家立場 覺得也該表達一下不同看法 雖然知道一定有人會頂你一下 但最後猶豫幾秒後還是寫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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