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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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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心中已有定見…自然沒什麼好講…
就事論事… 王家的事有沒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為何司法案件有判決先例的引用?這事件是否成為將來類似事件處理範本? 國家公權力可以依法強拆民宅?而該民宅擁有合法獨立產權…這樣的法適當嗎? ex:房價高漲…今天我們好不容易買下一棟屬於自己的透天厝… 幾十年後我的鄰居全部要改建成大樓…但我想住透天厝呀…(每個人有他選擇的自由吧) 建商願依我原屋坪數或價值跟我交換士地改建…我只能任其宰割…不能談好一點的條件 不然他可以 都更法第36條公權力介入強拆來威嚇… 合法擁有 所有權 可以被侵犯,為的是什麼樣的公益?是不是有討論的必要? 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窮盡一切司法程序都無法救濟時…當然拿憲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也是大法官釋憲存在的價值…這件事…稍有法律知識的人一看就知道都更法跟憲法相背… 也是為何一些教授學者力挺王家的原因…應該也是北市府三位人權顧問律師請辭的原因 引用:
或許到那時候…我們的法律會變成: 公權力介入…把集中在少數富人手中的錢財分配給所有人 把少數人佔用的大筆土地…分給窮困無屋可住的人 (這個制度是不是很眼熟 ![]() 再說耕者有其田…當時的時空背景…它是惡法嗎? 人民辛苦耕種…最後得大部份利益的是地主… 在那個以農立國的時代…農人佔了70%以上… 天候好的時候可以溫飽…風不調、雨不順時.…損失自己負責…日子過不下去了…還要付田租… 當時設計出這最套制度的專家、學者稱得上悲天憫人…為人民謀福利… 這套制度不也為 小蔣總統贏的民心?記得小學社會課本是這樣寫的… 此帖於 2012-03-31 01:58 PM 被 qdenise 編輯. 原因: +的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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