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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拿郭台銘等人大作文章,完全"不倫不類" 今天都更不是把人趕走拆掉房子沒有任何補償,只不過是條件談不攏或談好後來反悔,總之,各說各話,我們誰都不相信,因為雙方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都市總會老化,請問一百年後的房子要不要拆掉更新?好像兩年前香港有則新聞,一棟五十年齡以上的樓宇,因附近工地施工長期震動,有天突然整棟應聲倒塌 老舊的東西更新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何況台灣地少人多,今天如果是市政府有任何因都更暗裡有利益輸送,不該更而更才是媒體應該監督 民主社會要保障少數人的權益,要如何落實?如果沒法保障,少數不肯讓步就是不要更,請問以後遇到同樣問題,只要有一戶人拒絕,就全盤否決,反正不用更公務員也該樂得輕鬆,又可以不用做了 ps:水果只是隨便提到徵收土地違憲也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可是看看其他國家在憲法是對於人權的解釋~比如法國1789年公佈的《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提出:“所有權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利,非經合理證明確為公共利益需要並給予正當補償,不得被剝奪”。1949年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通過或者依據法律徵收財產。徵收補償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公平確定。”日本二戰後重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為公共利益徵收私有不動產者,須給予正當補償。”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以及財產;非經合理補償,不得徵收私有財產用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該州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財產。” 此帖於 2012-03-30 12:31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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