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
#1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 ![]() |
都更是美麗的惡法
外表上塗上美麗的裝飾 執行上卻是粗暴黑暗 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是脫罪的法寶 我們怎能說釘子戶一定是漫天要價的 合建本身就該是雙方滿意或能接受下達成的 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政府可以當第三公裁者 怎能成為某一方的殺手呢 早就傳出不少黑道介入強迫都更 都更為人詬病已非一朝一夕之事 以此件事來說 原屋價值將近億元..建商也給於將近億元的房屋 新聞中說建商並沒虧待原屋主 這簡直是說人民是白痴 去問問其他有經驗的建商或屋主 合建是給你原來等值的房屋嗎?? 我有朋友...建商願以三七分來合建 健商只願拿三成的房屋 當然是我朋友佔有對建商有利的條件 可惜的是我朋友毫不考慮就拒絕了 原因只是他們還不想改建.. 合建本來就有很多複雜的狀況 豈能單一的來統一解釋 惡法不是反對都更 而是指責其法之粗暴不完善 |
|
|
送花文章: 39317,
|
|
|
#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非常同意ya大的看法…都更法是一條惡法…
假設在被劃在都更區的某戶…全家移民到國外…數年才回台一次… 搞不好回來時老家已被改建…連被劃為都更區都無從得知…更遑論參加建商與住戶的公聽會… 所以王家的遭遇很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其二… 建商要在人家的土地蓋房屋…還沒說服地主 竟然已將預售屋全數售出…這是多麼離奇的事情? 相關法令不修正 真的難以服眾… 再說市府官員…北市府 都發處長今天拿出和內政部往來公文想証明: 早已跟內政部反應:拆遷有違憲之虞… 但是…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是這樣處理嗎?只跟內政部反應就可以嗎? 分明是卸責的說法…公務員須依法行政…對法條比一般人清楚…上面的說法是唬弄一般人的說法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其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聲請解釋憲法。 早發現有可能違憲…卻沒積極作為…讓人民的權益受損…也把市府推入今天的冏境… 說重一點…那些官員瀆職。 此帖於 2012-03-31 12:37 AM 被 qdenise 編輯. |
|
|
送花文章: 131246,
|
|
|
#4 (permalink) | |
|
註冊會員
![]() |
引用:
土地開發要環評通過,不通過?沒關係,商人會去收買學者專家再來評過,評到通過為止(最神奇的是政府大多站在商人的立場,據說凡是在環評有異議的專家,好像被列入黑名單,以後不會被邀請) 採購法諸多規範防止公務員從中取利,可是,連內政部長都會私下把底標洩露給廠商,如前北市社會局長曾說過,法令的美意是防貪,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根本防不了,最要的是不貪的官員想要好的施工品質,很多時因為採低標競得,廠商認為不符成本,甚至有些工程沒有半家廠商來競標,即使有政府給的錢太少,商人只好在向下發包一層一層剝削偷工減料,因此,大家常見路舖好了沒半年又重做,如此惡性循環,反影給中央單位,又推給立法院... |
|
|
|
送花文章: 204,
|
|
|
#5 (permalink) | |
|
長老會員
![]() |
引用:
那個人也是建築事務所的...助理 他講了一堆我現在找不到了,被淹沒... 不過大概的意思就是,改建前多半是實坪,改建後坪數要算公設 就算給你換兩倍坪數,去掉公設真的有利嗎? 從這個角度來看,我想王家不肯同意的理由倒是可以推敲一二 |
|
|
|
送花文章: 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