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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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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因為宅神是反廢死,在他的部落格裡有不少網民留下挺宅神,甚至留言罵哪位副教授 教授因此一口氣告了二十幾人,被告中當然大部分是害怕馬上刪文道歉,也有人自認留言沒有理虧,也沒到公然侮辱程度不願刪文,走法律程序也不怕.. 還有網友看不過去繼續留言批評教授的言論,副教授本身就是法律系,直接去函要求宅神刪文,否則提告 宅神認為基於言論自由他是提供場地發表言論,刪不刪文交給留言網友自行決定,他是拒不刪文,而且法律精神是無罪推定論,一提告就要刪文,將來判公然侮辱不一定成立,法律對網路規範有這種的要求嗎? 就像數字媒體經常被告誹謗罪,媒體已經發售,沒法要求他刪文,能否一提告進入司法程序就要數字下架或馬上回收? ps:數位論壇曾有網友發文有個真實案例,他是因網拍糾紛留言被告,對方住北部他住南部,法律上有被告屬地主義,檢方開偵查庭時他不願和解,要求將來開庭在他的戶籍地,結果告人的要南下,這是被告的權利,很多人都不清楚,如果不主動提出,就傻傻的每次開庭要往北部跑,因此,他的結論是告人或被告都是很累人,除非你錢多一切交給律師處理 此帖於 2012-04-17 08:35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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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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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跟同事討論 被告屬地 的問題,
我同事說 [被告屬地] 在邏輯上有點問題, 假設[B大]住在[台北], 然後我們之後有誹謗糾紛 當[我]在[高雄地方法院]按鈴控告[B大]時, 這時負責受理的單位會是[高雄地方法院] 也就是說, [B大] 必須到[高雄地方法院], 來開庭, 否則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 如果是公司v.s個人,公司v.s公司的合約問題, 就是看合約上面所載明地點:以xx地方法院為審理單位 ================ 不曉得 被告屬地 的相關資料要到哪裡去找。。。 此帖於 2012-04-17 11:29 AM 被 cwvdav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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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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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找了一下資料,
這似乎是所謂的[申請移轉管轄] 也就是說當我人在高雄,然後被台北的某人提告之後, 原本應該要在台北出庭的,但我藉由[申請移轉管轄],讓案件轉到高雄審理, 不過好像不是說申請就能申請過的... ====================== 另外,我同事說懂法律的人基本上完全不會去理會那個律師說的話, 因為[報案記錄]只是一項記錄, 除非對方有直接去提告,並且是史版這邊有收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文, 要求必須將其資料刪除,才有需要配合... 所以,沒意外的話這部戲會拖的很長。。。 此帖於 2012-04-17 11:48 AM 被 cwvdav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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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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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當你在北部提告,被告住南部,警方是一定要受理把案件移送檢察官,北部的檢察官發傳票給南部被告開偵查庭,住南部被告一定要往北跑接受偵訊做筆錄,記得張姓名嘴曾在節目上說過,他因政治議題發言得罪某政黨,被幾人分別在北,中,南提告誹謗,害他收到傳票後要全省走透透,甚至有一天是上午在北部到庭下午趕往南部(還沒進入法院,既然是同一誹謗事件只是罵了幾個人,他後來要求幾個案件併案處理,然後通通移到北部審理) 通常誹謗或公然侮辱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就希望雙方和解,案件就可以了結,如果不願和解,檢方會衡量被告答辯或檢察官判定被告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或侮辱,直接簽結不起訴處分,倘若決定起訴移送法院,這時才有所謂出庭申請移轉管轄問題 ps:這種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公然侮辱或誹謗,我看過的例子都能申請轉移 此帖於 2012-04-17 08:3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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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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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記錯的話…一般告訴程序是 以原告就被告…避免濫用司法資源、被告來回奔波…
但有一些例外情形…可以當事人約定… 家暴法算是比較特別的例外…被告地址、原告地址、家暴事件發生地都可以 --------------------------------------------------------------------- 那封律師信…感覺是嚇唬人的成分居多…看來並不符合誹謗要件 留律師存證信嚇嚇搜索到這篇文的人…感覺像是收了錢…只好做點事… 不過有個疑點:主旨段竟然用下行文的祈望用語… 莫非公文格式沒學好?不尊重論壇?抑或是他人捏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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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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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首先 告訴乃論 和 公訴是不一樣的… 告訴乃論:當事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偵查審理…不告不理… 公訴罪: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刑法有規定的罪刑,代表國家的檢查官可以提起公訴…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剛查了一下,除下面所列者外, 其他大部分都算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通姦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5條參照)、普通傷害罪、 義憤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刑法278條參照)、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314條參照)、妨害文書秘密罪、洩漏業務秘密罪、 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319條參照)、親屬間竊盜罪(刑法324條參照)、 親屬間詐欺背信罪(刑法343條參照)、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 毀損債權罪(刑法357條參照)、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條文(刑法363條參照) 至於偵察不公開…這裡應該不適用 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 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誹謗是告訴乃論…所以當事人不提告…司法單位是不會主動偵查… 因此…裡面就有磋商的空間… 感覺小Q可以開一門法學基礎的課程了 ![]() 此帖於 2012-04-18 12:49 AM 被 qdenise 編輯. 原因: 斟酌用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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