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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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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公權力是什麼?為公家單位做事就算, 不管政務官、民代、代辦驗車業務都算執行公權力, 這樣區分是為了犯罪時好界定,跟領公保、退休金沒有絕對關係 公務員貪污圖利罪,不限具公務員身份, 只要能藉擁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執行罪行都算, 因此扁嫂在這部份被判8年。 林當時的身份,對政策執行、國營企業確實具備實質影響力, 至少收了6300萬和無數美金,卻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僅依恐嚇罪論處,實在奇怪, 這個判決引起巨大爭議是必然的… 我想過陣子,這位法官應該也能跟吳某人一樣得到實踐二等獎章… 因為最近糾團要入黨繳黨費的人數暴增, 等等小q也要開團…糾各位好友加入 這樣的判決,真是功在黨國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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