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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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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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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依據話『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要如何去解釋呢? 有個親戚說,地上物的部份,在原本的 1 ~ 2 號地上原本有一個古厝,名字轉移到 2 號地主身上,因為要拆路的關係,於是申請拆除。現在房子沒有名字 ... 這一段話迪西聽不懂 ... 1.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視同沒有可以直接拆除。 2.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3.還是說現在的地上物『古厝』沒有名字的登記,在 2 號地主這裡也沒有所謂的房屋稅, 等同於逃漏稅、也因為沒有名字的登記,等同違建物。 是這樣解釋嗎? 還是有其他解釋? 如果是第 2 種解釋 ... 迪西想到一種方法就是把 1 號地主的建物檢舉成違建物 ...,說不定更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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