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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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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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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的法律效力,
很有限的... 尤其是一般人在簽定切結書之時, 用字遣詞容易出現解釋上的岐義 一段話可以有多種解釋, 或者一段話的實際意義不明, (這個部份也就是律師的專業了......... 有些婚姻出問題的律師, 就是因為連在家中都要爭辯到贏)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這句話基本上可以顧名思義, 6塊地大家講好的部份, 讓出來做為道路之後, 不能事後再去堵住.... 關於道路的解釋, 與分類(請參考) 即便如此, 也不表示大家講好的部份一定得弄成道路 大家決議要把一部份弄成道路, 不表示這個部份一定得成為道路哦, 這點非常非常重要, 原因之一就是, [大家講好要弄成道路的土地], 目前依然是各地主所持有的, 地主每年在繳地價稅時, 都有算在內的(道路還沒制成, 也還沒去申請減免稅金之類的) 原因之二就是, 如果未來有人把這6塊地都買下來(那一定不是農地了, 應該是住宅或商業用地) 這時是可以整塊拿來蓋的... 原因之三就是, 切結書僅表示簽訂切結之人, 在切結的當下, 同意了某些事, 一旦後來出現紛爭, 法院還是得看當時簽了什麼, 目前的情況是什麼, 是否有違反善良風俗, 或是有的沒的, 來做為判決依據... 總之, 真的要請迪西想辦法去了解事件全貌... 單純只看幾句話, 用處不大, 再者, 要請迪西盡量站在旁觀者的立場來思考, (這樣才有辦法從長輩提供的訊息當中, 找出不合理的地方) 因為當局者迷, 當局者往往下意識的會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去注意對自己有利的訊息, 忽略對自己不利的訊息... 有時會出現這類的訊息落差, 是因為迪西的長輩們為了自己, 而選擇性的釋放出部份消息, 然後就衍生了更多問題... =.= |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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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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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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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看到尾,個人覺得這已是法律訴訟的層次。
就讓各事主的代表律師,到法官面前去求法官的仲裁。 法官最想做的事就是公平的判決,雖然律師們各為其主。 這個棘手的論斷,最好是在法庭上由專業的人士來判斷。 台灣尚無陪審團制度,否則,只要陪審團中有一員反對,那麼大家就都沒戲唱了。 (個人有同學在台北高等法院內服務,據其所言,人倫間為了利益問題的爭鬥, 如兄弟姊妹,上下兩三代互訟的情形都很平凡,這就是為何法院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最佳場所。 在法院上的親屬,實際上要比敵對中的敵人還來得殘忍與現實,所以不必忌諱上法庭。) 這個問題最好花點時間與金錢去法庭解決;私下處理誰也不會服氣,人生就是這麼無奈。 只要有利益就會有爭執,法庭是解決爭執的最妥當的地方。 在版上討論,就算有義務服務的律師,也無法與你在許多敏感的問題上,作深入露骨的探討。 目前最簡單有效又符合經濟實效的唯一解決方案,就是讓法官來以豐富的經驗與判例來判決。 親情、友誼等之任何先天或者後天的結義,在利益衝突下,猙獰的面目都會讓人心寒至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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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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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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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確的提問
才有正確的回答 隨著樓主一再修正提問 回答也需一再修正 還是得先善意的提醒樓主 在類似史版這樣的公眾論壇提問 只需提供需解惑問題的正確簡要資訊即可 請儘量避免情緒性的發言與涉及隱私 以保護自身利益 .......................................... 原本已修正此案件結論:只涉及民法契約行為履行事件 隨著資訊的修正 結論是:此事件與民法契約行為的履行無關 切結書與協議書都屬契約書類,但法律性質不同 切結書為單方承諾或陳述書類,協議書則可界定雙方或多方法律關係 切結書多用於人民對政府機關承諾或陳述事件,此類切結書為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時提供之行政文書。但也有民間使用此書類,如雇主要求勞工切結無前科記錄等..... 樓主開樓所述,已有切結書,協議地主提供路地。當初即感如為契約協議行為,應定名為 '協議書"、"契約書"而非"切結書"。可是民間使用上時常誤用書類名稱,實務上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也就見怪不怪。 經樓主進一步提供部份切結書內容,已可推估,樓主所述切結書為向政府行政單位申請案件時的行政書類。無關地主間提供路地之相互協議,所以此切結書可能無法當為訴訟依據。 說明: A、依樓主更新後的資訊得知,當初分割時已請"代書"(地政士法於90年通過後。此職業的正式名稱應稱"地政士",法律上無"代書"稱謂,代書只是民間俗稱)辦理應辦事項。 B、目前從樓主提供資訊中得知,樓主所述的土地,地上建物(古厝)已依法申請拆除執照,也許並未拆除完成。 C、推估此切結的道路地已申請免地價稅。 D、之所以會有上述C點的推估,是因為,私有道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第23條規定,辦理私有土地無償供公共巷道使用免徵地價稅之作業,依法需請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確定已為道路用地後,方能核可。 假設當時該土地並未舖設道路也未開通。 "地政士"也有可能使用另外一種方式,由全部地主具"切結書"。向地方政府工務局土木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再以土木科開出之"道路證明"書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使用此法,無需稅捐單位經辦人員至現場勘驗。 E、何以會如此推估?過程是如D.點所述? 為了節省文字敘述,只能簡要說明,不列出法條。各地方政府依"地方自制法規"訂定,人民提出"道路證明"申請時必需切結"應提供土地供通行達20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就是樓主所說的"切結書",且需切結土地供路地使用達20年以上。 F、樓主56樓所言,切結書內寫明 ==== 『規劃成道路的部份是全部系做為永久道路之使用』。 請自行研判是否為.....向承辦單位承諾上述E條規定的法定要件。 ........................................ 寫到這裏,已有很深的無力感。 請樓主自行確認是否還要繼續下去。 ............................................... 免責聲明 一、本人在本論壇所為之發文,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參與討論,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二、本文中說明事項,係依法定程序推估行政流程。僅供參考。 三、本論壇有"致謝"按鈕,本人如使用該按鈕,本意只為標記個人已閱讀過此文章之用。並非代表本人同意該文章之觀點或言論。 .... 此帖於 2013-06-19 03:51 AM 被 LKKK 編輯. 原因: 樓主已閱,刪除無用說明,改為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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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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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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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 好可怕 ... 原來申請拆除是要做完啊 ... 不然會連累到建築師 ... 而且好麻煩啊 ...
嗯嗯嗯 ... 再次感謝 LKKK 大大指點 ... 迪西有問一些朋友說 ... 這裡有個盲點 ... 那個拆除動作是申請全部或是局部 迪西想一想是可以這樣申請嗎? 那個親戚說 ... 房屋稅單已經沒有來了 ... 恰巧迪西有問過一個登門拜訪的代書說 ... 一切還是要先查證 ... 此外 若以違建物檢舉,需要先查證外,就算政府會以違建拆除好了... 有的案件會有的等 ... 原本是很急的要拆路出來的 ... 現在買方已經反悔了 ... 事後只能跟那個地主、屋主 慢慢搞了在研究研究了 ...,還是要把路給弄出來了 ... 看來確實要請個律師了 ... 還要是這方面的專長的律師 ... 律師有分門別類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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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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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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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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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小老兒還得出面再做回應
否則 樓主似乎還在等待 不過針對此問題,小老兒可能...已是最後一次回應 因為... 該說的...不該說的....能說的....不能說的....想說的....不想說的.... 都說了... 如果樓主還不能滿意 應該歸責於小老兒... 口才不佳或表達能力欠缺或常識不足 已經無能為力,再做深入探討 敬致欠意! ............................ 提起訴訟應該是盡了各種的努力 最後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耗財、耗力,也消耗社會資源 能用更簡單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求取公道 才是首選 ......................... 這不是打高空、更不是說場面話 就讓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找找看,有沒有首選 先來個假設事件,此假設事件,為隨意設定,僅供討論使用。 既然為假設事件,儘量不用法律名辭,只使用通稱 假設: A所居住房屋位於地目為"道"的道路用地上,此屋原為B所有,B因有其它用途申請拆除房屋,且已完成法定手續,地政事務已塗銷此屋的登記。可是實際上,A居住的部份,房屋並未拆除。 現在想打通A房屋佔用的道路用地。 問題這麼簡單,就可假設完成。 當然討論也用最簡單的通俗話來討論。 二點之間最短的距離是直線 抓住頭、尾二點,中間劃條直線。目的就可達到。 頭的那點:拆除 A 住的房屋 尾的那點:打通道路 直線: 1.房屋的所有權人B,原來應該拆除全部房屋,如果只拆了部份,還有部份沒拆。就算當初錯報了完工。還是有很多救濟方法。應使用適當的救濟方法,完成拆除房屋。 2.我國房屋與土地,分開登記。應拆房屋的土地誰屬,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實行拆屋權利。 3.如果A沒有繳付租金給B,或訂租賃契約,就是沒有租賃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B 拆自有產權的房子,能出面阻止的只有承租人。 4.找一個合格的"地政士",就是代書。他們有專業知識,知道如何以最簡單的方式,合法的完成拆屋。 5.實務上,A有可能會出面阻止。 新聞中曾報導過:某人借住朋友家,不給租金也不搬出,屋主在強行暫住人外出(不在)時,請來鄰長和管區警員(或其它有公信人力的人士)做證,將朋友放在屋內的物品逐一清點、記錄、打包,掛號寄回朋友家。過程並錄影存證。 更換過大門鑰匙後。聽說,事情就解決了。 不過新聞有評論,這樣的做法不適合對付,支付租金的房客。 我也想知道,新聞報導過的方式,合不合法或有沒有效。 有沒有人.....願意花錢去問問"地政士"或"律師"看看? 6.只剩最後一步,舖設道路。 A如果不肯花錢。那小老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想打官司,就去花比舖路多出,百倍千倍的錢去打官司吧? 也許....真有人會,也說不定? 嗯?.... 小老兒....有點想哭... 因為..... 還.....想打一些字..... 如果想知道,拆屋有沒有報完工 沒了房屋稅單,就是報過完工 如何判斷,當初只申請部份拆屋。 當初如申請的是,部份拆屋,未拆的部份,稅捐處一定會發稅單 ........................................................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小老兒煮粽子,煮熟了,只會用筷子提繩頭。 據說有人,會一顆一顆的拿出燙粽子,那就是功力深厚,令人敬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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