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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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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你們,今天有幸遇到律師演講,趁休息時詢問了相關事情,也知道了法院流程。
1、六個月已經很萬幸的刑責了,不打算再上訴,也希望對方別再提出上訴。(20天後就 不能提出上訴了) 2、至於賠償的事 1、工作所得損失,對方是用去年報稅的所得稅單,須提出在職證明及一年的請假單。 (對方的工作其實並無一定雇主,並且我方可以提出檢視證明) 2、醫院證明的收據,第一間一定給,第二次開刀會請法官詢問長庚的醫師做為證據。 (其實我們都會賠償給對方,但是就是生氣,才想這樣刁難對方,其實才一個禮拜 相關性是百分百的。) 3、精神賠償這就要法官自由心證了。 其實,我是非常生氣酒駕的,也覺得根本該給很大的逞罰才行 但是,因為是在鄉村,哪個做工的、種田的不會喝點保力達之類的藥酒,這也不是藉口 根本不該在要開車騎車時喝酒! 家人生氣的是,對方不和解,那就不要在法官面前假裝!(雖說兵不厭詐) 你不肯原諒,那就就直說,也不要收了紅包慰問金不是嗎? 法院也因為沒有和解而判六這月,本希望是爭取緩刑 畢竟,叔叔並不是那些夜裡喝得爛醉還硬開車的人 現在已經打算請律師了,也有找到適合的律師了 我家人賭氣的說,寧願把錢給律師,也不給對方.... 這樣雙輸的局面....何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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