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4 (permalink) | |
|
管理版主
![]() ![]() ![]() ![]() ![]() ![]() ![]() ![]() ![]() ![]() ![]() ![]() ![]() |
引用:
有兩個重要的字「無故」因為公司怕秘密被洩漏 所以可以行使監控 (如果勞動契約有記載那更不用說) 內容因為法律官司的必要可以拿出來討論 所以妨害秘密沒有變成功防重點 但內容裡的私人事務(打屁聊天)就受到保障不得成為 毀損公司形象 的證據 (這個就看法官心證) 至於這個 公然 是很重要的條件 如果不是在公務時間(比如休息或下班) 與 不是在公共、辦公場所(比如電話裡 家裡) 你怎麼講是你兩的事 兩個都辦到了 毀損公司形象 很難成立 畢竟民主國家法律比較保障個人空間 |
|
|
|
送花文章: 2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