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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3-31, 10:31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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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進行得如火如荼

法官們真會交心


關於以上第一點,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不管一小時通過或是三十秒通過
本身並沒有違法

如何定義通過服貿是不義行為?

政府的政策從來就不會有全部人滿意,有人賺錢就有人可能吃虧
跟其他國家簽自貿情況並不會跟對岸簽服貿有何不同

關於第五點,已經兩年了,他們的目的早說不是反服貿,而是要求先修兩岸監督條例

而早前太陽花兩位神公開嗆聲說條例還躺著,民進黨不理你就是不理你

可是沒有達到目的,請問為何不再去佔立法院,你們要求的當今執政黨完全無視

關於第六點更可笑,法官不懂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所謂黑箱?所謂三十秒通過,只不過還在程序委員會,還沒到院會三讀

怎麼這麼早就認定"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我國立的法案,有漏洞或錯誤,可以隨時修法廢掉,馬王政爭後通保法不是馬上就修新法嗎?

如果修出來的法有問題,立院佔多數黨不願修改,拜託,我們還有大法官釋法

怎麼這樣快就說沒其他方法,就跑去佔法院


軍公教,國民黨..是否放膽去佔立院?公民不服從!

話說回來,現在可悲的是解釋權在綠色執政者,一句轉型正義發言權在他們手上

說你們不義你們就沒資格行使公民不服從
cloudchin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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