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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7-26, 11:23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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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可以用我有病、我有精障、我有殘障,來脫罪、為非作歹,更有人說這是人權公約規定的。

最近有一則新聞,那個婚宴蟑螂到處吃霸王餐。店家報警,警方說這廝被舉報太多次。
該婚宴蟑螂還嗆聲說有免費律師,又有殘障手冊 ...。

總覺的店家有種「趕羚羊、草支擺」的怨念,有苦說不出。
早前有個惡房東,欺凌房客的案例多到數不清

倘若不是一罪一罰,集體提告...這類微罪根本沒法對付他

加上這個女人有黑道背景,最後關個幾年放出來,她會改過嗎?她又不是沒坐過牢

新聞常看到,什麼管區治安列管人口,管區頭痛人物...酒醉鬧事,慣竊犯,樓上或隔壁住個惡鄰

這個社會的法律居然沒法對付這些人,檢察官說連預防性羈押都沒辦法做到,微罪不符合羈押要件

老一輩或有點年紀的人會說,感覺以前治安沒有這麼敗壞,是資訊和媒體發達之故?或是錯覺?

其實過去有整肅流氓防治條例

等同管區的尚方寶劍,倘若條例還沒被廢除前,像惡房東這類人,詐欺兼恐嚇房客人數之多

根本不用提告上法院慢慢審

直接提報流氓,檢察官核准就可送去管訓

哪些區內聚眾鬧事的小混混,同樣可以全部提報流氓送管訓

據說早年連大哥級的黑道聞管訓送綠島也會喪膽,可見多有效
(管訓有點像當兵的關禁閉,早年還會被獄卒操,甚至打都可以)

現在...警察出快打部隊也治不了打群架的小混混,居然只能用社維法,這個根本沒綠用

整肅流氓條例是很久以前人權團體認為違反人權,有濫用之疑慮,去聲請釋憲

大法官宣告部份條文違憲,尤其是最重要的提報流氓

好了!法務部及立法委員諸公全部怠惰,懶得去修正大法官所說的違憲部分,乾脆廢掉整個條例

現在除了最輕最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可用,沒有人因社維法被關的,根本就沒辦法對付這些爛人


PS:如果提報流氓還在,專跑喜宴吃霸王餐的母女,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是耍流氓,早就被提報流氓送管訓,保證這類人送管訓一次,以後也不敢再到處吃霸王餐

此帖於 2018-07-27 12:53 AM 被 cloudchin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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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7-27, 06:36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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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個惡房東,欺凌房客的案例多到數不清

倘若不是一罪一罰,集體提告...這類微罪根本沒法對付他

加上這個女人有黑道背景,最後關個幾年放出來,她會改過嗎?她又不是沒坐過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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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或有點年紀的人會說,感覺以前治安沒有這麼敗壞,是資訊和媒體發達之故?或是錯覺?

其實過去有整肅流氓防治條例

等同管區的尚方寶劍,倘若條例還沒被廢除前,像惡房東這類人,詐欺兼恐嚇房客人數之多

根本不用提告上法院慢慢審

直接提報流氓,檢察官核准就可送去管訓

哪些區內聚眾鬧事的小混混,同樣可以全部提報流氓送管訓

據說早年連大哥級的黑道聞管訓送綠島也會喪膽,可見多有效
(管訓有點像當兵的關禁閉,早年還會被獄卒操,甚至打都可以)

現在...警察出快打部隊也治不了打群架的小混混,居然只能用社維法,這個根本沒綠用

整肅流氓條例是很久以前人權團體認為違反人權,有濫用之疑慮,去聲請釋憲

大法官宣告部份條文違憲,尤其是最重要的提報流氓

好了!法務部及立法委員諸公全部怠惰,懶得去修正大法官所說的違憲部分,乾脆廢掉整個條例

現在除了最輕最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可用,沒有人因社維法被關的,根本就沒辦法對付這些爛人


PS:如果提報流氓還在,專跑喜宴吃霸王餐的母女,這種行為就可以認定是耍流氓,早就被提報流氓送管訓,保證這類人送管訓一次,以後也不敢再到處吃霸王餐
這也是台灣民眾想要引進新加坡鞭刑的原因,偏偏「人權團體」吠吠叫的抗議。
在新加坡,微罪不是罰錢或是鞭刑或是罰錢加鞭刑。罰錢金額的也不低。
在台灣都會被「人權團體」吠吠叫的抗議擋下。尤其是那些法官/律師還是非不分,
亂判、亂辯護,硬凹到微罪、無罪。

之前「小燈泡案件」之母就說了,說好的司法改革是假的,說要找他開會一次都沒有,
政府官員則聲稱有通知未到。真相呢?

台灣司法敗壞,就有退休官員表示,從退休、汰換、培養都有問題。現在才會出現一堆
恐龍法官/檢察官、沒良心律師。對這些人來說,法律只不過是用來賺錢、貪污、搞特權
、脫罪的工具吧了。

那位退休官員還有說,那些貪瀆或是不適任淘汰的法官/檢察官,被革職後,多數都會
轉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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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g大說的扣點吊銷駕照

很多國家都有執行

重點不在駕照被吊銷,而是被吊銷後無照駕駛,有何罰責?

台灣無照騎車或開車的不在少數,甚至職業司機被吊照,照開不誤根本沒在怕

主要原因是罰錢了事,誰會在意



之前在別的地方看到,鄰近香港對無照駕駛是多麼嚴罰,他們是祭出刑法來侍候的

下面有個案例,不只無照,連車主提供車輛給無照者駕駛同樣有機會被關

引用:
車主縱容司機無牌駕駛可判囚

至一四年四月,羅仍在停牌期間,與張慧雯一起外出放狗敍舊,並由羅駕駛其座駕,但在牛頭角遇巡警截查揭發事件,兩人分別被控身為車主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及無牌駕駛等多宗罪,張被判罰款九千元及停牌一年,羅被判監三個月,停牌十五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車主有法律責任確保司機持有效駕駛執照,如在知情的情況下讓司機無牌駕駛,則可能被控「容許他人無牌駕駛」等罪,車主如有前科,法官會視乎其是否有案底及有否認罪,有可能判處即時監禁。

陸指即使車主指自己對事件不知情亦未必可免責,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條,「控方毋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00176_041.html
案中張姓車主讓羅姓友人開她的車出外,羅姓友人仍在停牌期間,理應不可以駕駛

無照駕駛在香港是要監禁的

張姓車主被罰錢及吊照一年,九千港幣(三萬多台幣,不是少數目,在台灣敢修這種法,鯛民一定會出來說政府搶錢),如果情節嚴重車主有機會被囚


最後紅色註明的條例,香港定得很清楚,車主不能說不知對方沒駕照為理由,作為免責辯護

簡單說,是檢方不用找證據證明被告知不知情,被告也不能用不知情這個理由辯護

也就是法律修定時加入了常理

我們會借車給友人開,必定對這個人相當了解,不可能他有沒有駕照都不清楚就亂借給他人

如果不知對方有沒有駕照,表示完全不熟,又怎會把車借給他

所以車主...要為自己借車給無照者開負刑罰是合情合理

這個議題,在台灣就吵成一團,有台灣鄉民說萬一無照兒子偷開老爸的車怎麼辦?

如果教兒教到會無照偷爸車去開,這個老爸負連帶刑責被抓去關一點都不冤枉

你不教小孩,就讓法律來教訓你這個不去教小孩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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