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 |
註冊會員
|
![]() 小弟日前去警局報案
因為 網路交易 被騙了 本來 小弟是要報「詐欺」(虛擬貨幣買虛擬道具) 可是警察一直說是「妨害電腦使用」 問題是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的法條似乎是規範電磁記錄入侵、修改...等 與本案的犯意不同 本案乃網路上行使「詐術」犯案(買A貨 卻給B貨) ㄠ了很久,警察仍堅持以「防害電腦使用」報案 事後 小弟有在網上查出相關的判決 是以「詐欺罪」結案(93年的判決 已修法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請問: 一、警方硬要以「妨害電腦使用」報案的目的是? 二、報案類別不符,是否會影響後續的調查? 三、可否向承辦分局申訴更改為「詐欺」? 謝謝熱心大大的回答 ![]() |
![]() |
送花文章: 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