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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07:09 A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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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 不容忽視的保險陷阱
保險公司在拉保期間,業務員為了獎金或紅利,拼命好話說盡,技巧的支開話題,目的就是要引人上勾,在這種情形下,建議雇請專業律師來詳細研究合約條文和座謹慎的微處理。
比方說,在買房子時,房屋的貸款保險最好不要向銀行方面一起連同受保,最好找獨立的專門機構來辦,因為該房屋貸款員,說實在也在推銷保險貨品,以求取獎金,他們總會說一起辦比較有效率,省錢又省時間,然而,根據調查統計,在保險業最密集的加拿大,就算是有名的銀行貸款業者,也都說不必體檢,只要有生意往來,信用建立就可省去繁瑣的各種程序,然問題來了,當受保人有任何健康惡化不及時向保險業者知會者,一旦出事後,他們就會拒絕賠償給付,受保人提出異議說︰當初是你們的行員說不要健康檢查的,而且也未提到要隨時報告所有更新的體檢報告。 保險公司不是省油的燈,他們就把當初的簽名文件調出來,果然上面有要求受保方有義務自動更新自己的健康狀況,以便保險業者斟酌調高保費,就這樣一條老命報銷了,還一分錢也拿不到,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有些不正派的保險公司單據上,有些關鍵至要的條件和義務條文都以最小號的字體編印,上了年紀而為家庭奔波的受保人,為了節省些微的律師處理費用,也就胡裡胡塗的隨便簽了名,這真讓保險業者樂壞了,得來完全不費功夫。 凡事不要怕麻煩,法律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惟有能玩法的人,才有資格上陣與他們廝殺,當然這場代理的費用,就是必要的開銷了,這一點不能不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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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9-04-21, 08:08 AM | #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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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好久不見....先感謝您的寶貴經驗...!!!
在仔細端詳了您的大作以後... 小弟發現...台灣跟國外的房屋保險規範差異頗大... 首先台灣這裡房屋跟銀行貸款的話...只有火險是必保... 當然應該你已經跟銀行貸款了...所以受益人是銀行... 銀行原則不會請借款人加保其他保險或是體檢...!!! 此外有關定型化契約的部份...此地金管機構及消保會的規範頗嚴... 任何契約內有關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宣示...必須用粗體字加大... 並必須請立約人於詳細閱讀後簽字或蓋章才可生效... 如果銀行作不到的話...或是銀行故意隱瞞的話...其實法院的判例很多... 所以台灣的金融機構一般不敢輕忽借款人的權益!!! 當然誠如您文中所言....保險還是有其複雜性跟專業性... 所以一般民眾在面對時還是要請專家協助較好...!!! 我拉哩拉渣寫了一些自己以為是的想法... 文不成文... 甚至可能錯誤連篇...還請大家見諒!!! |
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不怕神一般的對手 只怕豬一般的隊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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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08:21 AM | #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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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g大叔貼心提供經驗談!
不過印象中,接觸到的國內保險裡, 保戶並無"受保方有義務自動更新自己的健康狀況,以便保險業者斟酌調高保費"之條款或義務。 反而是保戶在保險公司承保前,只要無任何健康檢查異常之報告, 意即保戶本身不自知身體有任何異常下投保,保險公司皆應概括承受保戶所投保之險種理賠內容。 以上若有謬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
__________________ ~ 真情不捨 摯性何求 ~ 請別稱呼我為"您"啦~ 因為我也不會稱呼"你(妳)"為"您"~ 大家誠摯、認真、快樂的LDS,就別您來您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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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09:43 AM | #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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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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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保險業者也會走漏洞的,我的親朋們都有吃虧的經驗,真是委屈他們了。 凡事小心為妙,詳讀(最好請律師逐條解釋再簽字最好)條文,切勿急忙行事,急和趕最容易出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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