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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3-20, 12:21 A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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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新聞呀~我真的覺得很心痛。

何謂自由?以不侵犯別人的自由為自由。這是個底線吧。
何謂人權?以不侵害他人人權為人權。

強暴犯,已經侵害到他人的人權了,就不可以用人權的方式來處理了,不然"犯罪"後再來申張自己的人權,不就乾脆不要有制裁的行為了(這時做侵害人權的事情也不應該稱為"犯罪"了)

所以我覺得,很多現在的人權團體都已是搞錯基本認知了,已經建築在錯誤的認知上的東西,在怎樣爭取也是錯誤。

處罰的目的 應該是 1.讓人悔過,重新認真思考做人 2.作為警示範例,嚇阻日後類似事件再犯吧。



引用:
作者: 不知道 查看文章
由誰來執行呢?套句耶穌的話...
耶穌說:「你們當中有誰自認為沒有罪的,就可以向她丟石頭。」
唯有認為自己沒有罪的人才有資格對對方家人施暴吧

<參考>

這樣的回話是有語病的,也是有偏激。為何我們要向別人都石頭?大家都無冤無仇,我為何要去侵害別人?

自己沒有罪,也沒有欺負他人的必要性,自己沒有罪和向人都石頭根本是兩碼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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