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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1-08, 11:04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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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不分藍綠,司法的標準是要一致,否則將來政黨再輪替這類事件會不斷重複

阿扁執政時...也有官員雙重國籍...一直未放棄
他們也沒被追繳及被判任何罪
如果你說標準要一致...非我說的算...那也非你說的算
以前例..李慶安為何該有罪呢??
我是一視同仁的推定....怎能說是我個人的說法呢??

之前被抓到未放棄雙重國籍的
請問哪個被追繳過薪資...哪個被起訴判刑
如果都沒有...請問為何要質疑我說的呢??
我不是跟你扯追繳的問題,如認定是貪污所得是由司法判決要不要追回來

過去扁政府雙重國籍一直未放棄是否有問題?國民黨當時在野躺著睡覺嗎?怎不去告發?

李慶安是否犯了詐欺?還得要看犯意,他在擔任台北市議員追打當時的副市長陳師孟逼得他跑到國外的美國領使館放棄美國藉

如今他竟然可以硬拗說在美國以外的國家任公職等同放棄美藉,哪為什麼當年陳師孟不適用?昨天的記者會被問到這一點李慶安根本啞口無言沒法辯解(這個部分連藍營媒體都看不過眼,這跟陳水扁當市長時就有海外帳戶及置產竟然臉不紅的批評宋楚瑜匯錢到國外及他兒子在美有五棟房子有何分別?)

而且,我看過相關報導法令規定任公職後有時間的寬容好像是一年內放棄外國藉就不算違法,問題是哪些有外國藉被抖出來再去放棄有沒有符合規定而已,如果超過時限沒放棄,當時的國民黨就該去檢舉,他們為什麼不敢?因為自家人都有同樣問題?

李慶安任台北市議員時就有美藉,至今多少個年頭?

如果事實證明他的美藉仍然有效,犯意極為明顯若果查到他擔任市議員時到今天,只要有一次"使用美國護照"入境美國,法界的看法恐怕牢是坐定了

ps:檢方把他列貪污被告,顯然認定他違反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是七年以上的重罪,所以絕非小問題!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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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woo (20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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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1-08, 12:36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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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強調質疑司法的標準是限制出境的問題

1.貪污罪是七年以上的重罪,任何人都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也是很合理

2.既然同樣是貪污罪起訴,為何陳水扁在521被限制出境,馬,呂,遊,陳等人從未被限制出境?

3.李慶安本身有美國藉照,他逃亡到美國不歸的可能性增加,為何不早點限制出境?

3.如果不是王清峰說了話,為什麼現在檢方才把他列被告限制出境?

李慶安的雙重國藉案是在大選前就被告發,案情很複雜嗎?會比特別費難查嗎?

李慶安自始至今天都只有一套說法,任公職等同放棄美藉,案件還在美國國務院審理中..

如果檢方接受這套說詞就不該列李為貪污被告,或相信他等到一月底他提不出有利證據再作處理

既然是一翻兩瞪眼的事情,如果不是部長說了話才有動作?很難令人相信檢方不是仰望上意辦案

ps:補充一點,黃芳彥身分一直是"證人",特偵組在沒找到新事證時沒有理由不讓他出境,就算現在找到可疑的現金也不能證明這是犯罪所得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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