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8, 01:17 AM | #1 |
註冊會員
|
新聞轉貼 - 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023753.shtml ---------------------------------------------------------------- 我不是學法律的,總覺得這個判決有點奇怪 房子因租客自殺變成兇宅,市價因而大跌這是台灣一般人的認知 可是要求死者父母連帶賠償就有點不解 法官判決父母賠償是因為繼承死者的債務,這項債務是死者自殺做成 湯尼陳求償時,法官要先認定是死者該賠償湯尼陳才有之後的父母繼承問題 請問已死的人不算是自然人?何來賠償或債務的責任? 同理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酒駕撞死人,開車的自己也同時死亡,被撞死的人家屬能否依上面的案例要求酒駕家屬賠償?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7-18, 02:25 PM | #3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找到一篇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我們的法官可以判一個死人侵權要負責賠償,台灣的司法被詬病"什麼樣的判決都有可能',難怪上至總統下至平民會放膽做壞事
---------------------------------------------------------------------- 法界人士 看法兩極 對此判決,法界人士多持不同見解,認為不但不合乎人情,更可能錯誤解釋法律的定義。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有律師建議上訴 黃呈利表示,若該判決成立的話,那麼以後自殺者的繼承人可能都得面對賠償問題,不啻是以往「父債子還」的延續,不符合當今的民法基本原則。建議被告以上述理由上訴二審法院,其勝訴機會很高。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7/today-so1.htm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7-19, 09:27 AM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引用:
還有不是窮人才自殺的,目前我遇到的為了錢自殺的很少,只是被新聞膨脹了 印象最深的是一個跳樓的身價超過好幾億,只是憂鬱而跳樓 死者家屬多付出一點關心會有這樣狀況嗎?我覺得是自找的 因為我周邊也很多中南部來打拼的,常常都會問候家中,也常回去,這是心態問題,跟不聯絡自殺沒關係喔 沒看見新聞報,家人闖禍了才驚覺也認為不可能,其實就是沒好好聊與關心 這社會就是太冷淡了,連基本的家庭關係都這樣,社會才會出亂子 |
|
送花文章: 26724,
|
2009-07-19, 09:57 AM | #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引用:
其實案件中死者家屬已申請限定繼承,若死者沒有遺產留下,湯尼陳也沒法得到賠償 這個主題,我的觀點是就法論法,法官可以這樣判嗎? 下面有一則是早前發生,情況有點不同,自殺的哪個單親媽媽沒有死,苦主可以去求償,不過看報導單親媽媽大慨沒錢賠 -------------------------------------------------------------------- 女子跳樓壓壞「小黃」 運將嘆倒楣 TVBS / 2009/07/14 台中市一名40歲單親媽媽,凌晨從8樓租屋處跳樓尋短,結果樓下剛好停著一輛計程車,女子就掉在車頂上,幸運撿回一條命,但可苦了計程車司機,因為車被壓毀,根本無法修理,賺錢工具沒了,讓司機很「鬱卒」,只能先租別人的車來開。 記者:「至少你的車停在那裡救了她。」計程車司機李先生:「但這也不是高興的事。」 賺錢用的計程車被壓壞,李姓司機心情沈悶地在車行抽菸,因為他怎麼也想不到,下班後,把車停在車行門口,竟然會被樓上住戶跳樓壓毀。計程車行經理:「聽到『碰』的一聲,好大一聲,就趕快跑出來看,因為她躺在上面。」 計程車車頂凹陷,所有的玻璃全破,凌晨4點多,住在八樓的一名單親媽媽,在15歲兒子熟睡時跳樓,結果不偏不倚,正好掉落在計程車上。計程車行經理:「沒有這部車擋著的話,可能掉到地上,人也死了。」 跳樓的單親媽媽送醫後沒有生命危險,算是撿回一命,但被她壓垮的計程車司機,也跟著受牽連,因為這輛車才買了2、3年,車貸都快付清了,現在卻面臨報廢命運。 計程車行經理:「他『鬱卒』一天了,他沒有車,不知道該怎麼辦,打算報廢了。」記者:「沒辦法修理嗎?」計程車司機的同事:「修理也麻煩吧。」記者:「他現在怎麼辦?」計程車司機的同事:「先租車啦。」 李姓司機低調不想再多談,原本賺錢已經不容易,未來生活又得多一筆租車的開銷,加上跳樓壓壞車的單親媽媽,生活也不穩定,所以要不要向她求償,他還在猶豫。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option=society |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7-19, 07:01 PM | #1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站在[自己]的立場, 對方都是不應該的, 不合理的..
換個立場想想, 如果自己站在對方的立場時, 該怎麼辦 真的換了立場之後, 再回到自己的立場時, 又該怎麼辦呢? ========================= 【判決死者的財產 必須用來賠償 死者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死者比較有錢,那麼整件事不會有人說話, 如果死者很窮,那就會有很多人說話... 湯尼陳不是窮人,無法體會窮人的痛苦,自然不管對方家境如何,只想為自己討回自己的公道 計程車司機並不富裕,所以能體會窮人的痛苦,自然會去思考對方的處境, (但自己已經自身難保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
|
送花文章: 4036,
|
2009-07-19, 08:59 PM | #12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引用:
有錢人即使會自殺,總不會像主題報導的死者要租房子住? 法律就算判有錢人賠錢,原告人要真正拿到錢相信不容易 李敖以前被國稅局告發辦雜誌時逃漏稅,李大師官司敗訴經查實他名下沒有任何動產不動產可扣,他老人家拿放在倉庫賣不掉的李敖大全集來抵稅,還強調以大全集的原價計算... 最近新聞正夯跟國父同姓的哪位名人,他不是早前申請破產嗎?為何日子還是過得如此風光? |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7-20, 08:37 AM | #1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引用:
從法律上應不應該賠? 從情理上應不應該賠? 中國人常常在講--情、理、法 我個人是認為在情這方面來講 死者為大,不應該再追究了 但從理這方面來講,是應該要還給湯尼陳一個公道 就法這個方面來講,前面也許多人講過了法律層面 |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
送花文章: 37553,
|
2009-07-20, 02:52 PM | #1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或許...一切都不該走法律途徑吧...
一切的一切都應該私了... 應該恢復動用私刑......好手好腳明明就有工作能力卻又要偷東西, 只要被抓就綁起來用火燒, 掏空公司, 然後大肆脫產, 宣佈破產, 繼續過好日子的那些人...私下抓起來把手腳都跺了... 看誰還敢做壞事...( 太和平, 太講究人權的下場就是天下大亂 ) ( 知法玩法的人, 抓起來把舌頭都割掉, 眼睛挖掉... 看他們怎麼知法玩法...) ... ... ... 我愈來愈偏激了...唉... |
送花文章: 4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