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8, 01:17 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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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023753.shtml ---------------------------------------------------------------- 我不是學法律的,總覺得這個判決有點奇怪 房子因租客自殺變成兇宅,市價因而大跌這是台灣一般人的認知 可是要求死者父母連帶賠償就有點不解 法官判決父母賠償是因為繼承死者的債務,這項債務是死者自殺做成 湯尼陳求償時,法官要先認定是死者該賠償湯尼陳才有之後的父母繼承問題 請問已死的人不算是自然人?何來賠償或債務的責任? 同理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酒駕撞死人,開車的自己也同時死亡,被撞死的人家屬能否依上面的案例要求酒駕家屬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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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0, 04:41 PM | #1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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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層出不窮,我們誰也沒把握不會有脆弱的時候,陳先生這位房東也不太敬業嘛,連房客有異樣也不知道,這好像也不能全都怪到死者身上,所以說雙方都有不是之處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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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10:01 AM | #2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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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你是房東要慎選房客,報導中自殺的男子29歲家裡並不有錢,還拿老家的房子去銀行抵押借錢,竟然租住湯尼陳1200萬的透天厝..
站在屋主的立場大多網友都認為要賠,世事難料若你是死者家屬自然認為人死為大是不該賠,現代社會成年的兄弟姐妹或兒女到外地打拼,不住在一起感情再好也不可能天天關心 萬一不幸發生同樣的事在法律上該如何自保?既然有錢人可以動輒脫產或申請破產來逃避責任,小老百姓為何不可? 這個案例也許新聞不會有下文或死者的父母放棄上訴而終結,無法變成真正的判例 在別的討論區看到不少鄉民也有激烈的爭論,如果著眼點在法律的訴訟上,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依民法第765條規定,林姓男子在租屋處自殺,雖然是要結束生命,但選擇的方式,對他人仍有可能造成危害,行為人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 最大的爭議是在時間點上,若男子自殺不死房子自然沒有所謂兇宅,可見兇宅成立必然在男子死後做成,而法官認定死者該為其行為負責理由是"林姓男子生前選擇自殺方式的行為不當" 被告父母辯駁兒子的死亡與房屋價值無關,並認為原告的請求沒有理由,也許如其他法界人士認為死者父母不懂法律沒法運用上述死亡後做成的損失來好好爭辯導致敗訴 不過就算上訴二審法院會如何判也很難說,最好自救之道是馬上申請放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不會讓自己扛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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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12:10 PM | #2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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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天災人禍有時很難避免,遇到這種事只能認倒楣
921大地震後,很多人意識到要為房子買保險,如地震險,火險..如果房子不是自己放火或引氣爆應該都可以理賠 我聽友人說過他的同事,因為是一家的經濟來源,所以投保還在繳房貸期間意外或生病死亡,保險可以理賠一定的數額支付餘下的房貸 回到湯尼陳的案例,這個事件之所以特別多年來沒看過社會新聞會有人去民事求償死者父母的連帶責任 我不知道湯尼陳是為了心中一把火或是真的想要回凶宅做成的損失?有錢請律師訴訟方法跳過主角"死者",直接向家屬求償,如果,他事後了解到即使民事官司勝訴,對方沒錢又因新修的遺棄繼承法,根本一毛錢都要不到,他會不會提告? 結論是~都是律師的意見,因為他們要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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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12:48 PM | #2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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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比較傾向歐美法律哪一套,一人做事一人當,成年人在外面的行為,為什麼要拖累無辜的親人?
香港的友人聽他說,他同事的父親有天晚上沒回家,第二天收到警方通知他在離島的一家民宿燒炭自殺,後來發現父親的信件有欠銀行卡債,他們當時跟銀行聯絡,銀行只需傳真死亡証明,傳出証明後銀行就沒有後繼的打擾,其他如電話費等等都是比照辦理 如他們所言活生生的人只要申請破產什麼鳥責任都可以推掉,何況已死之人?他們也沒啥遺產繼承問題,一切以當事人生前立的遺囑為準,哪怕全部給隔壁的阿姨家屬有異議也沒用,除非是沒有立遺囑才能民事訴訟爭取 早前看過一則八卦新聞,已故港星梅艷芳生前立下遺囑財產除捐慈善機構,其他都分給好友,甚至徒弟,媽媽只能從中分到按月給生活費,他媽媽不服告上法院判決敗訴,現在還在上訴中.. 英國法律有一個用語叫"remote",追溯的責任是否太"遙遠",現在還住在土城看守所的哪位,他對台灣傷害之深遠超過一般跳樓或燒炭所造成的個人損失,他朝若三審定讞有罪或學習前南韓總統的做法,我們是否也要追究他的媽媽沒有教好他該負連帶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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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04:50 PM | #2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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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我的疑問是 若是某人利用不法手段,搞來了非常非常多不義之財 然後利用脫產之類的方法,將不義之財通通散出去 接下來就是一人做事一人擔 那為什麼不能夠去追究不義之財的受益人呢? 如同土城派出所那位搞出這麼多不義之財 是否應該將他所有的受益人財產通通都充公? 還是要大費工夫去追究到底那些錢跑到哪邊,才一一追回? 甚至有很大的可能,一人做事一人擔,就不追回那些錢,只追究這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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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05:14 PM | #2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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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比某人把搶劫回來的錢花光,怕被追捕而畏罪自殺,請問可以要求他的家屬償還被他花光的贓錢嗎?反過來說,家屬拿到贓錢就變成共犯,已經不是一人做事一人擔的問題 英國法律"remote",法院追究責任時考量會不會太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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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08:27 AM | #2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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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再請問一下,掏空案常常見 許多大老闆都是掏空之後,就逍遙法外 我常覺得很奇怪的是,為什麼不追回那些被他掏空的不義之財? 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掏空多少? 還是不知道哪些資金流向是不法? 是不知道該如何追回,還是不需要追回? 另外 我下面貼一則半年前葉樹姍的案例 他的慈善捐款就被討回,很不符合所謂的不追回原則 法律判決,葉負債之後必須要追回他捐給慈善團體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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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08:34 AM | #3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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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http://tw.myblog.yahoo.com/ston09101...657&next=17655
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更新日期:2008/12/03 12:14 張靖玲 顧守昌 捐款作公益,卻首度出現法官要求公益團體得把錢吐出來!知名媒體人葉樹姍背負4千多萬債務,現在債權人指控,葉樹姍過去不斷捐款作公益,涉嫌逃避還債,法官因此裁定,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還要追回善款;葉樹姍透過聲明表達遺憾,公益團體更委屈,表示那是請葉樹姍主持的車馬費,由於葉樹姍沒收改列捐款,而且年代久遠早就花掉了,怎麼追。 資深媒體人葉樹姍(97.2.6):「我們一起發下好願,共同做好事。」 主持大型晚會葉樹姍遊刃有餘,但螢光幕下的她,卻長期受到債務煎熬,10年多前,葉樹姍前夫向陳姓債權人開支票借錢,葉樹姍作保,支票跳票,葉樹姍一肩扛起4千多萬債務,不過債權人卻指控,葉樹姍一邊不斷捐款作公益、逃避債權,法官判定公益團體一併成被告。葉樹姍(97.2.6):「遠離一切紛爭,遠離一切的對立與衝突。」 受宗教潛移默化的葉樹姍,以尊重與感恩為主題發表聲明,表達一心與人為善,沒想到作志工理念,不被法官接受;葉樹姍強調,會當成善知識看待,倒是拖累公益團體跟著上法庭,她曾當面一一鞠躬,表達歉意,對曾接受過葉樹姍幫助的團體,真的是雪上加霜,因為不景氣捐款減少。 現在法官還判決,要把過去葉樹姍捐款,像慈濟的上百萬、法鼓山的17萬,還有婦女新知的3萬6等等,通通要吐出來。德蘭啟智中心主任:「尊重司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一定會上訴,因為我們覺得這判決非常不合理,她只是幫我們義務主持,主持那個募款的義賣,她只是把那個主持費用,她不願意領,回贈給我們。」 拿出10年前募款餐會照片,年代久遠卻被要求要還,法官這項判決,對公益團體來說也是開了眼界 =================== 抱歉,找不到原始新聞連結,這個連結將就將就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若是開樓的一開始案例來說,本著人死之後,不應該面對某些責任來負責 嚴謹的來說,是這個人死後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但因為找不到他負責,所以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因找不到人負責,所以找他的父母親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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