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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認為這是正確的喔? 這不是社會病態,那是什麼? 面對利益,大家漸漸露出人性猙獰的一面,只要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樣認為,人們就會將自己的行為合理化去指責對方, 這讓我想起史蒂芬金之迷霧驚魂,感覺相當悲情,人心的描述比怪物恐怖,在恐懼之下,社會倫理被遺忘,迷信取代了理智,恐慌代替了思想,迷霧把人困在超級市場裡,人們都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但是店外的霧並非真正的威脅,真正可怕的是人心險惡,各自互相敵視。面對死亡,大家漸漸露出人性猙獰的一面,裡面有個超商店員說了一句話:「只要是兩個以上的人就會選邊站」裡面有一個角色瘋狂依賴上帝的女人,最後卻認為自己是上帝派來決定生死的使者,上帝創造人類時賦予了一樣東西『自由』,所以我們也必須對自己所做的事負責。 可是在這件事看來,難到動手打人的就沒錯嗎? 只要礙到你,你就有權利去教訓他? 寵物展我有去,他只不過穿個衣服上面有口號,在他們的攤位行走,這就是叫挑釁了嗎? 我相信人都有選擇的權力,他今天沒有到賣寵物的攤位去那叫囂!!! 難到那些在路上無故打人的不良少年,甚至把人打死的那些人就該被原諒嗎? 只因對方看了你一眼?? 這種行為被合理化? 今天你如果是對方的家屬你能接受這種理由嗎? 當然我相信這是無於無奈.... 因為這就是台灣現在的社會風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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