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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個人也是覺得如此

dell本身就有錯再先

事件如果轉移到歐美國家

那處理方法就不是這樣子的簡單了
版上有些網友可能在資訊不足下認為消費者的做法太超過..

甚至覺得告人哪位大學生在來亂,其他報導告dell詐欺的並非大學生而是研究生,人家是有做功課的,不以一般消費糾紛解決直接以刑事詐欺提告,法院必定要受理

再來看看以下的兩則報導,dell身為跨國大企業是如何傲慢處理這次事件,他們大中華區的最高主管出來只為資金被凍結造成不便向廠商道歉,對消費者就烙下這段話~~
----------------------------------------------------------
戴爾大小眼? 供應商、消費者差別待遇

帳戶遭到凍結,戴爾大中華區的總經理親上火線,消息曝光短短5個小時,立刻進行危機處理,讓很多消費者很悶,因為先前光是標錯價格的事件,等到戴爾台灣區總經理出面,有了初步補償,已經拖了10天。


戴爾大中華區總經理許肇元:「主要這個事情的原因,是始終於我們有『部分』消費者,其中包括下單『極少』數量的消費者。」面對口中消費很少的消費者,和因為帳戶凍結受害的大財團,DELL態度真的差很多。戴爾電腦公關(98.07.06):「總經理在開會,有回應再通知大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4/8/1np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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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爾烏龍 危機處理差賠商譽

身為跨國大企業的戴爾電腦,商標一級大,危機處理能力卻是不及格,連續兩次出現網路標價烏龍,一開始戴爾沒打算理會,反而一拖再拖,等到網友群起圍攻,才讓這條大鯨魚意識到事情嚴重了,不得不出面道歉讓事件落幕,卻也賠了商譽。

戴爾電腦網路標價烏龍再添一樁,標錯價事小,不過,戴爾的處理態度,真的讓人相當火大,記者不滿地對戴爾公關公司人員說,「「開會從周六開到現在禮拜一,下午4點鐘了,時間還不夠嗎?為什麼時間一改再改?」

戴爾兩周之內爆發兩次烏龍事件,卻只願意派出公關公司的員工使出拖延戰術,其實第一次態度更差,不論消保官怎麼喊話,網友如何砲轟,甚至罵乾了口水,反正跨國企業分量重得很,不出面也拿他沒輒。

第二次,終於在輿論壓力下,戴爾選擇召開記者會,明明說好下午4點開始,卻臨時變卦,再度上演拖延戲碼,記者質疑,「早上也說在開會,可是一直都沒出來?」戴爾公關公司人員則說,「如果說我們現在要讓你們4點鐘上去,戴爾還沒準備好,你還是一樣要再等。」話說完了,丟下媒體轉頭就走,要等多久隨你等。

終於在6日下午下午4點30分過後,戴爾電腦台灣區總經理廖仁祥在眾人恭迎下首度出面,廖仁祥表示,「我們給顧客帶來了很多的不方便,帶來社會的不安跟討論,我們在這邊表達非常抱歉的意思,萬分的抱歉。」戴爾公司也指出,上次事件的發生是人為疏失,但這次筆電事件,似乎是系統因素,詳細原因還在調查。

受不了網友群起圍攻,以及消保官、消基會的介入,戴爾終於放下姿態出面道歉,只是面對危機,傲慢的態度加上總是慢半拍的處理手法,已經對戴爾的商譽造成相當大的傷

http://www.nownews.com/2009/07/06/11490-2474711.htm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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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有些網友可能在資訊不足下認為消費者的做法太超過..

甚至覺得告人哪位大學生在來亂,其他報導告dell詐欺的並非大學生而是研究生,人家是有做功課的,不以一般消費糾紛解決直接以刑事詐欺提告,法院必定要受理
我相信 那位提告者有做過功課,(不然不會以 刑事詐欺提告)

但,刑事詐欺.......也是存在著【反告對方誣告】的訴訟...(避免有心人事隨便提告)


我很認同這個人的勇氣...但【以個人身份】槓上【公司法人】
最後吃虧的往往是個人...(尤其是在台灣這個知法玩法的社會...)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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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 那位提告者有做過功課,(不然不會以 刑事詐欺提告)

但,刑事詐欺.......也是存在著【反告對方誣告】的訴訟...(避免有心人事隨便提告)


我很認同這個人的勇氣...但【以個人身份】槓上【公司法人】
最後吃虧的往往是個人...(尤其是在台灣這個知法玩法的社會...)
事件很快會消退,戴爾反告對方誣告會讓事情再次鬧大,現今網民的力量很可怕

如果戴爾反告碩士生輿論會幫誰?要讓商譽再次受損嗎?

--------------------------------------------------------------------
一名中央大學機械所碩士生,日前在網路上訂購戴爾標價不到2萬元的筆記型電腦,事後戴爾卻以標錯價格為由,只肯發2萬元的折價券作賠償,讓這名碩士生相當不滿,並認為戴爾違反企業該有的誠信,而且有詐欺嫌疑。

雖然戴爾公司透過管道聯繫上這名碩士生,表示希望能夠私下和解,不過這位碩士生心意已決,他強調除戴爾願意以網路上的原標價出售電腦,否則仍不放棄提告。(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09/07/25/138-2483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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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戴爾公司透過管道聯繫上這名碩士生,表示希望能夠私下和解,不過這位碩士生心意已決,他強調除戴爾願意以網路上的原標價出售電腦,否則仍不放棄提告。(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09/07/25/138-2483346.htm
真不知道DELL要如何解決這個案例

該學生已經表示只接受原價出售

若是DELL接受的話,萬一消息傳出

每個都上法院去告DELL,DELL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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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人的認知,要告人家詐欺,起碼是要對方造成你某些損失才會成立吧?
這次的事件,他損失了什麼?十七元還是三十元的匯費嗎?其他的錢戴爾不是會全額退費?

如果這個案件成立,法官也不會讓戴爾輸的。別說戴爾是家大公司,就算是家小公司,也不可能讓你這麼幹。你說你告人家背信,那還有點道理,告人家詐欺,感覺就是惡意的嘛,法官要同情消費者也不是這樣同情的,不可能讓他贏。到時告輸了,上法院的時間、金錢都算白費了,哭給誰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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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人的認知,要告人家詐欺,起碼是要對方造成你某些損失才會成立吧?
這次的事件,他損失了什麼?十七元還是三十元的匯費嗎?其他的錢戴爾不是會全額退費?

如果這個案件成立,法官也不會讓戴爾輸的。別說戴爾是家大公司,就算是家小公司,也不可能讓你這麼幹。你說你告人家背信,那還有點道理,告人家詐欺,感覺就是惡意的嘛,法官要同情消費者也不是這樣同情的,不可能讓他贏。到時告輸了,上法院的時間、金錢都算白費了,哭給誰看啊
這個案例又去查了一下法律常識關於網路詐欺罪,得到如下比較接近的相關資訊~

因為訂單確認及匯款後買賣合約已成立,dell收到買家的匯款拒絕出貨,除了詐欺是否也構成侵占罪?



-------------------------------------------------------------------------
國內常見案例:

Q1: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將錢已匯入賣家
但賣家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或不寄出
不與買家聯絡消失..

A1:

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寄出: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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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又去查了一下法律常識關於網路詐欺罪,得到如下比較接近的相關資訊~

因為訂單確認及匯款後買賣合約已成立,dell收到買家的匯款拒絕出貨,除了詐欺是否也構成侵占罪?



-------------------------------------------------------------------------
國內常見案例:

Q1:

在網路上購買商品
將錢已匯入賣家
但賣家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或不寄出
不與買家聯絡消失..

A1:

卻拿出與商品不符物品: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不寄出: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說實話...侵占罪是沒辦法用在DELL的案例的,


整個事件,站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場來看,
只要買方下了單,匯了款過去對方那邊,就【視同】銀貨兩迄
(這是 消保法 特別給予的一個保障)

但在其他法律層面來看,並不是這樣判定的,
因為DELL並不是利用詐術來騙錢,此次是網路拍賣價格錯誤,民眾瘋狂下單
(就算是故意打錯價格,要看看台灣民眾有多麼的"好康到相報",
在法律上也無法主張DELL詐欺)

尤其是:DELL有召開記者會道歉,並表示已匯款的會跟當事人進行退款
再加上DELL一再表示,他們是有心要退錢給下單民眾的,
而且還有額外提供折價卷(雖然那種折價卷讓人非常生氣)

因此,真正走上法院,審理到最後,〔詐欺〕是不可能成立的

============================

DELL之所以要低下頭去跟這位民眾妥協,

一方面是不希望為了這一個人而大費周章去法律途徑,因為太勞民傷財了,而且對DELL的信譽也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破壞而已

另一方面是在打預防針,事先把戲做足,將來在法院上可以完全站的住腳
(甚至由律師反過來指控對方意圖不軌,而這就要看DELL的律師高明到什麼程度了)

還有一個主因是,刑事案件,在未定罪之前可以主張對方可以脫產,
要求假扣押,或者凍結帳戶...(這個對DELL就非常傷了)



結論:繼續看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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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侵占罪是沒辦法用在DELL的案例的,


整個事件,站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立場來看,
只要買方下了單,匯了款過去對方那邊,就【視同】銀貨兩迄
(這是 消保法 特別給予的一個保障)

但在其他法律層面來看,並不是這樣判定的,
因為DELL並不是利用詐術來騙錢,此次是網路拍賣價格錯誤,民眾瘋狂下單
(就算是故意打錯價格,要看看台灣民眾有多麼的"好康到相報",
在法律上也無法主張DELL詐欺)

尤其是:DELL有召開記者會道歉,並表示已匯款的會跟當事人進行退款
再加上DELL一再表示,他們是有心要退錢給下單民眾的,
而且還有額外提供折價卷(雖然那種折價卷讓人非常生氣)

因此,真正走上法院,審理到最後,〔詐欺〕是不可能成立的

============================

DELL之所以要低下頭去跟這位民眾妥協,

一方面是不希望為了這一個人而大費周章去法律途徑,因為太勞民傷財了,而且對DELL的信譽也只會一而再再而三破壞而已

另一方面是在打預防針,事先把戲做足,將來在法院上可以完全站的住腳
(甚至由律師反過來指控對方意圖不軌,而這就要看DELL的律師高明到什麼程度了)

還有一個主因是,刑事案件,在未定罪之前可以主張對方可以脫產,
要求假扣押,或者凍結帳戶...(這個對DELL就非常傷了)



結論:繼續看戲~
台灣司法偉大與可貴之處在於,很多人認為不會定罪或應該判有罪的刑事案件,等到判決出來的結果,往往會出乎意料,就得看法官的心證

至少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dell似乎難以反控誣告

而且對方的意圖很清楚,就是要求dell屢行合約(報導中好像沒有附帶告民事要求賠多少?)

我看哪位告人的碩士生可能太閒吃飽太撐,才不在乎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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