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5, 12:24 P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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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劈腿誤女3年青春 判賠40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78/1vh4e.html
台北縣蘆洲古姓男子隱瞞黃姓女友,偷偷與其他女子結婚,卻繼續騙黃女會娶她, 兩人交往3年才發現古某為有婦之夫,黃女認為古某耽誤她的青春,提出民事求償,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古某須賠償40萬元。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還可上訴。 黃女表示,95年間認識了上班族古某,希望交往對象能以結婚為前提,古某也信誓旦旦說自己單身、沒有女友,表明在40歲前會與黃女結婚。 但1年後,古某與他人結婚,對象不僅不是黃女,也仍隱瞞個人已婚,如往常一樣與黃女及親友吃飯見面,限制黃女與其他男性友人往來,更向黃女提出許多婚後計畫。 純情的黃女不時寄送酵素等保健食品給古某,到黃女家中,黃女媽媽燉雞湯給古某食用,直到今年5月下旬,黃女才赫然發現古某已婚。 ========== 我真的很好奇法官是根據甚麼罪名判決的? 造成女方精神上的痛苦??? 此案例一出,以後劈腿的都告上法院求償啦 orz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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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06:02 PM | #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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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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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07:21 PM | #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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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兄,雖然台灣的司法很有問題,但也不要想得如此簡單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此帖於 2009-11-25 08:02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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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07:49 PM | #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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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一造辯論判決】,
因為男方沒有出庭, 也沒有請律師, 所以完全以 女方所言 做為事實的陳述依據.... 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語法: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 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 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 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 還可上訴。 |
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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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08:00 PM | #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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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女方手上握有電郵內容真有提到要每月匯一萬給女方.....即使出庭男方怎樣辯才能勝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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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12:45 AM | #9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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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沒出庭的原因...沒人知道, 但法官有考慮到某些特殊狀況, 因此有給男方留後路......【全案仍可上訴】 如果男方收到判決書之後完全沒話說, 那就表示女方說的完全是真的, 而且男方願意付錢........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我覺得這個法官應該是很有經驗的人, 他考慮到單一方所說的並不表示一定是 完完全全的100%可信, 因此為了避免 一造辯論判決 造成嚴重的錯判, 造成司法不彰... 於是就...全案仍可上訴... 有些法官可能就直接判決定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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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01:12 AM | #1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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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方會提告應該有書信,人證或照片等一些可以舉證的東西給法官看,只是男方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不出庭答辯不請律師,以至法官採信單方的證詞來判決 就算有e-mail也要看內容有多詳細能否作為證據?...... 不過這類民事求償訴訟,敗訴一方躲起來不理會,女方還得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萬一對方名下沒有任何動產及不動產,甚至處於失業狀態,勝訴也拿他沒輒 ps:社會上有不少這種例子,外遇第三者是被騙的,但舉證不易,要提告反被男方回去求元配原諒,並請出元配告第三者妨礙家庭作為威脅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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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01:59 AM | #12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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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男主角是先在95年認識女主角...一年後竟然與別人結婚...此時如果男主角在結婚前與女主角已分手...那還無話可說...但令人不齒的是他竟然結婚了,又想和女主角繼續保持戀人關係,此時女主角還做著結婚夢,男主角卻享著齊人之福,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浪費別人的青春之上,豈可不罰。 這種案例法官這樣判,我不會好奇他怎麼判,反而是犯了強奸、殺人罪的,還能上訴到無罪釋放,才叫人好奇法官的腦袋是裝什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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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愛的時候,可以不公平;不愛了、分開了,總該公平了吧 重情重義重粉味 愛台愛鄉愛查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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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08:33 AM | #1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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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覺得以郵件中的內容表示每月匯一萬 這應該不能夠當做甚麼有利證據,又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熱戀中的人,難免會做一些甜蜜蜜的承諾 若是男生在信件中承諾(哄哄女人!?)女人 要買十克拉的鑽戒,讓女人開心,但卻事後反悔,沒有買給女人,還消失不見 那麼可以上法院去告這個男人,求償十克拉鑽戒嗎? 因此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是以這個為依據,判賠償四十萬 畢竟郵件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要不然以後大家都要注意郵件內容,千萬別承諾人家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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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08:45 AM | #1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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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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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6, 11:04 AM | #1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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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假設有e-mail,我們沒法得知內容如何,也許不止一封,而是信來信往.... 女方身邊的親友是否見過男方聊過天可以作為人證?... 我強調法官會判女方勝訴,即使男方不出庭答辯,難道只憑口述故事沒任何人,事,物足以證明所說的故事內容,法官就判下去? 法官一定會問如何證明他騙你隱瞞已婚的事實? 男方的太太想要反告女方妨礙家庭,也要反證女方不知情是虛假的..這就涉及雙方的攻防,現在男方不出庭答辯,故事的版本只能依據女方的說詞 還有是我不清楚,法律上詐欺罪好像只有財物上的損失,感情上的詐騙應該不包括在內,騙情如何認定?因此就沒有所謂隱瞞已婚是詐欺罪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程序基本上是完全不一樣,刑事訴訟是職權進行主義,其程序之主導權是法院,就是法官,而民事訴訟則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是聽審,訴訟之進行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而現今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職權進行主義並行. ps:民事訟訴應該稱不上叫"罪名"罷?法官只是依據民事訟訴法程序判決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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