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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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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 【一造辯論判決】,
因為男方沒有出庭, 也沒有請律師, 所以完全以 女方所言 做為事實的陳述依據.... 女方說什麼就是什麼......... 語法:
黃女說,當初事發後,古某一直請她「放一條生路」,表示妻子是二次婚姻,患有子宮肌 瘤,更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法院開庭時,古某未到庭,也未聘請律師及提供訴狀讓法官審酌, 因此承審法官依法認定古某對黃女主張的事實均承認, 又古某行為確已造成黃女精神上的痛苦,因而判決古某敗訴; 還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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