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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6, 08:33 A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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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古兄,雖然台灣的司法很有問題,但也不要想得如此簡單

感情事除非有人證,或有力物證,否則告上法院,單憑嘴巴說詞法官未必會採信

主文案中有提及男方曾傳電子郵件表明願意每月匯1萬元,總計賠償36萬元,但事後食言且銷聲匿跡。

如此有力證據男方就算出庭想賴也賴不掉

舊同事中就有個真實案例,男單身與女友交往,後因另結新歡與原女友分手,前女友不服氣告男方偷竊,詐欺...原因二人交住時金錢都是共用的,男方曾多次到女方的公司自行拿支票印章處理雙方金錢的支出

據同事所言,第一次開庭法官只問了一句"你們是什麼關係?"得知原告被告兩造之前是男女朋友,還被法官當庭痛罵二人"浪費司法資源"(有經驗的法官一看就知發生什麼事)
先不討論電子郵件可以偽造的情況

我只是覺得以郵件中的內容表示每月匯一萬

這應該不能夠當做甚麼有利證據,又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熱戀中的人,難免會做一些甜蜜蜜的承諾

若是男生在信件中承諾(哄哄女人!?)女人

要買十克拉的鑽戒,讓女人開心,但卻事後反悔,沒有買給女人,還消失不見

那麼可以上法院去告這個男人,求償十克拉鑽戒嗎?





因此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是以這個為依據,判賠償四十萬

畢竟郵件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要不然以後大家都要注意郵件內容,千萬別承諾人家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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