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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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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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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覺得以郵件中的內容表示每月匯一萬 這應該不能夠當做甚麼有利證據,又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大家都知道熱戀中的人,難免會做一些甜蜜蜜的承諾 若是男生在信件中承諾(哄哄女人!?)女人 要買十克拉的鑽戒,讓女人開心,但卻事後反悔,沒有買給女人,還消失不見 那麼可以上法院去告這個男人,求償十克拉鑽戒嗎? 因此我認為法官應該不是以這個為依據,判賠償四十萬 畢竟郵件不是甚麼有效的法律文件 要不然以後大家都要注意郵件內容,千萬別承諾人家甚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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