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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6, 08:45 AM   #10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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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應該先問案件中女原告人引用民法哪一條提告?法官依據提告之事故,法律條文是否成立?再考慮所謂精神賠償的金錢多少才合理

我不是學法的,不過我猜有可能是引用民法第195條,因為男方隱瞞已婚的事實可能構成詐欺的行為
我想來想去,不太可能是精神賠償

比較像是男方隱瞞已婚事實,造成女方的損失

但換個角度想也不對,如下方所見



引用:
作者: cwvdavid 查看文章

但如果實情並不是女方說的那樣,
(例如:女方知道男方已婚, 仍然跟男方在一起,
這時男方的太太, 可以反告女方 通姦罪, 妨礙家庭...)

再者, Email就算有提到每個月會給1萬, 也得明確寫出是為了要補償女生...
並且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女方真的是受害者, 完全是被騙的...

之前某銀行就曾經發生 跟債務人之間的問題
http://forums.plant-seeds.idv.tw/arc...hp/t-6923.html

若是郵件中有明確寫出每個月匯一萬是補償女生,因為自己已婚

那麼女生早就知道這個男人已婚

此時女生就有可能要背防礙家庭罪

這時候就沒有甚麼隱瞞已婚事實的詐欺罪



或許女方可能一開始不知情,後來知情了,仍然有繼續在一起

但又因為女方是第三方,希望這個男人能夠給她更多保障

因此要求每個月給她一萬(包養!?)

但後來因為每個月一萬的補償(包養!?)沒有談妥而鬧開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例判決,沒有明確寫出法官是因為什麼罪名而判賠償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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