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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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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像上週那個"老師侵占學生手機"的案子一樣....
記者把該案去問檢察官意見,檢察官除了表示侵占罪難成立之外還說了句 我認為很不適當的話。他們是這麼講的...... 對於警方不移送此案檢察官認為警方沒有揹責任的必要,移送後交由 檢察官(還是法官)去認定侵占是否成立,員警無需自行認定然後背上 不受理的責任..... 該案於學生家長報案時因警察方面認為是"老師管教不算侵占"而 不受理(還是不成案),於是被學生家長申訴警察遭到懲戒..... 這新聞我認同警方的處理方式,隨意的成案移送等下又被上頭罵 "浪費司法資源".........警方第一時間做出判斷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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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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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最近,蔣友柏公司被控抄襲侵權案,檢方起訴移送,小小小蔣不服批評檢方是文化流氓,台灣法律真爛.. 檢察官的回應是"有話去跟法官講" 台灣司法最大弊端,檢方起訴的案件,不管多離譜或證據多不足,反正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是完全不需負任何責任 最近還有聯電曹老闆與司法單位槓上,本來以前對這類商人沒啥好感 自從聽他說過,當年就算每天賺一億,一毛錢都不會給他(土城看守所哪一位),正因如此,就爆發和艦案 有次好奇看曹老闆上電子媒體細說多年來的官司才知台灣的司法真的很xxxxxx 我也很好奇,要整他的源頭已經被關起來,又改朝換代了,為何他的官司始終沒法了結? 原來第一次被起訴是政治整肅,之後是檢方面子問題..整了就要玩到底.. 曹老闆說偵訊期間,處理他的案件的檢察官沒個懂會計財經,後來找了會計專業機構來幫忙查核有否違法....結果...完全合法! 有趣的是,檢方完全不採用這份專業報告,上法院時還被法官當庭指責檢方,採不採信是"法官的權責"而不是檢方要不要用... 一審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更有趣的事件發生,高檢署的檢察官接手,還對老曹說自己真倒楣抽到他的案子... 開庭其間,到庭的檢察官十問九不知,他們連卷宗都沒有看過,法官又是氣到大罵..結果,老曹二審又判無罪 檢方不服再上訴,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曹老闆這次發飆堅決不出庭以示抗議 有時在想,堂堂台灣晶圓雙雄的大老闆都可以被司法玩到這個樣子,一般無權無勢的老百姓,真的要自求多福 因為曹老闆上節目及登報開罵,也促使了速審法立法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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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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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不分定罪率,在於起訴率跟件數。 另外台灣的司法權威..建立在守法的人身上 對於真正藐視法律的重大罪犯跟政治人物..像死刑犯..貪很多錢的政治人物..淘空案的金融犯..法律會自動幫他找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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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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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們要檢察官與警察何用?....留下法官就好了(兼檢察官、警察)
凡事反正通通往上移送就對了.......交給法官去搞 我認識的一個資源回收廠老闆也有同樣遭遇,他有天接到電話客人請他去 估價,因為客人的房子是所謂的公家宿舍被國家收回,於是客人請他去估 當年"自費搭設"的鐵皮屋、採光罩、雨棚這類"不屬國家"的私人財產看能值 多少賣掉補貼些搬家費.... 正當他與賣方簽訂好契約開始拆除時,相關利益團體(分食廢五金的)報案說 他們竊取公有財物,警方也不管兩造說詞(買賣雙方)與證據(簽訂的契約)就 移送法院,開偵查庭時法官看了都火了.....斥責警方亂移送,最後不起訴... 巧得很!~事隔一年後那派出所出事了,因為包僻非法小吃店整個所大風吹, 除了剛調來的菜鳥,其餘涉案的員警通通不是吃牢飯就是調單位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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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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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眼界決定境界,思路決定出路。」台大刑法教授王兆鵬曾經告訴筆者,幾年前他到日本考察刑法實務,當他問到日本檢察官的定罪率時,得到的回答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王教授又問日本檢察官「面對起訴被告最後卻經法院判決無罪時會是怎樣反應?」對方答說,「這位檢察官會整整一整年抬不起頭來」,一則是對無辜被告深感抱憾愧疚,再則是為自己的有欠周密竟使得全體檢察官同擔過誤而歉責自省。 這個答覆適正提供了一個我們反思定罪率的標準。影響當事人清譽重大的貪瀆等起訴案件,竟有高達百分之四十只是烏龍一場。從「檢察一體」而言,說這是檢察官集體榮譽的蒙塵,信不為過!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3354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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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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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重點 把這篇好文推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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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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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定罪率就變高了 ![]()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571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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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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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整個過程好像是演戲一樣,難怪大家都認為台灣司法一,二審重判又如何?三審或發回更審隨時大逆轉,難怪土城哪位老神在在,一天沒定讞都沒在怕 最奇怪的是,最高法院定讞後害怕輿論壓力,竟然提醒檢方以較輕的過失致死罪"重新起訴"...這個做法就有點像聯電曹老闆的案件,他的其中一項罪名在二審時已定讞無罪,檢方不服再以另一法條提上訴.. ------------------------------------------------------------ 怎麼判都不對 撞死人無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一件酒後駕車撞死人的車禍,檢察官認為駕駛人許文和故意倒車輾死人,依殺人等罪起訴偵辦,法院也曾依殺人罪判許十四年重刑;但纏訟十年後,撞死人竟獲判無罪確定。 本案爭議在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的問題。檢察官依殺人、過失傷害及酒駕起訴,法院一審雖都採認,殺人判十四年、酒駕判四個月,酒駕因未上訴而定讞,傷害部分則因未據被害人告訴而判不受理;不過,最高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殺人罪,只是不慎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因無法變更法條而判決無罪確定。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下午四點多,廿九歲的許文和酒後駕駛賓士車行經嘉義布袋鎮台十九線道路,因低頭喝咖啡,從後追撞前方騎腳踏車的七十一歲柯姓老婦死亡。 檢察官相驗發現,死者身上有被輾壓的損傷、右後車輪有血跡、許未通過測謊等證據,認定許撞倒柯婦後狠心倒車輾斃,分別依酒駕(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及殺人三罪起訴。許雖堅稱當時是為防柯婦被後面來車壓到,才倒車過去把柯婦抱到路邊,倒車時並未撞到人。 被控殺人的部分,一、二審都判處十四年徒刑;但更一審逆轉,將過失傷害罪變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減刑為九月。 理由是柯婦被撞飛越許的車身跌落後即死亡,如是倒車輾斃,胸部會塌陷,車底盤應有死者衣物跡證,但都沒有此跡證,而且倒車還會開上分隔島擦撞,許不構成殺人罪。 檢察官不服氣,上訴最高法院要求依殺人罪判罪,未料結果「更糟」。最高法院認為過失傷害部分已判決不受理定讞,不能再撤銷改判;更二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只能審究許是否構成殺人罪的部分,同樣認定許不構成殺人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擔心外界誤解,特別在定讞判決最後提醒檢察官,應「重新起訴」許過失致死的罪責審判。依法。過失致死罪是兩年以下徒刑的輕罪,追訴時效為十年,許案至今年十二月即屆滿十年,逾時即過了追訴時效,不得再行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66374.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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