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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是看有沒有收賄,根本不管有沒有對價關係,這是我國獨創的竅門給貪官脫罪,早就該廢掉 新加坡還有所謂"行賄未遂犯",有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理會對價嗎? 我們的貪污治罪條例還有開給商人脫罪的通道叫"不妨礙職務",對行賄的商人是不罰的,這是我國"固有文化"?還是世界首創的? 一個巴掌拍不響,香港和新加坡把行賄與收賄視為同等罪行,沒有像台灣放過送錢商人的道理,所以我們做生意的才敢賄賂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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