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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0-13, 08:46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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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認知......


你覺得很正面
但我看來很無知&負面


信都收到了
卻不是你想找的人
回信內容也只是簡單說明"信有寄到了!!"
那跟自動回覆系統有差嗎!?

個人覺得充其量算是"發洩文"


但又未何說無知
當事人在台灣卻又放棄自己權益
當然苦的是當事人


勞動基準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不過個人覺得
離開之後要做什麼,成為什麼人
才是人生面對的課題


-------
以上作為當事人純參考&建議
不代表我說的都是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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