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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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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認知......你覺得很正面 但我看來很無知&負面 信都收到了 卻不是你想找的人 回信內容也只是簡單說明"信有寄到了!!" 那跟自動回覆系統有差嗎!? ![]() 個人覺得充其量算是"發洩文" ![]() 但又未何說無知 當事人在台灣卻又放棄自己權益 當然苦的是當事人 勞動基準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不過個人覺得 離開之後要做什麼,成為什麼人 才是人生面對的課題 ![]() ------- 以上作為當事人純參考&建議 不代表我說的都是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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