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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0, 04:40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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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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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0, 07:17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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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貪污不是靠法律能禁絕的

那是必須靠社會風氣與人心的奢華度來決定
人人都想發財致富的社會..想要不貪污送賄...那是不可能的啦!!
激勵人們致富...不如讓人們追求富裕豐富的人生
任何社會都不可能人人都是巨賈富商
執政者不能只看那些高高在上的人
而是要能讓中產階級有著豐富的生活
不以追求金錢為目的的人生...才是減少貪污舞弊的根本之道啦!!
社會風氣不是一朝一夕能建立,強人時代不做,現在難上加難

不靠法律,還能靠什麼?佛心?

法治觀念難道不是社會風氣的一種嗎?

美國人視手上的一張選票為神聖的一票,賄選?為一千幾百出賣自己的人格?

新加坡國父李光耀一手建立的法治制度,為何到現在還運作好好的

因為,他自己會遵守,幾年前被媒體披露他買到的房子比市價還低的折扣,人家不囉嗦馬上出來道歉,連忙補上差價,這事他完全沒有違法,但,貪便宜社會觀感不佳,加上老百姓認為地產商在巴結他..

豐富的生活是來自社會有個"公平的遊戲規則",不能像台灣司法遇到權貴待遇不平等

當你認為在社會競爭靠實力能出人頭地,不必走後門時,貪污自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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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

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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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啦

道德淪喪的時候似乎只剩下法律
但還是不能放棄改善風氣的方法
否則天下皆貪...法律也是沒用的啦!!
並非法律無用,而是在台灣這種假民主制度下,官商民代彼此勾結在一起,法官可以用錢收買,法律當然無用,加上嚴格的肅貪法律根本過不了立法院一關,往往被利委們擋下來

再以香港為例,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在當年正夯,後繼有不少這類題材的電影如四大探長..這正是反影香港六十年代天下皆貪的最黑暗時期

其實,英國殖民香港在60年代以前管得並不好,翻查歷史資料有好幾次暴動,原因在於社會"不公",英國人在香港享盡特權,加上貪污嚴重..

廉政公署之所以會成立,哪時社會貪污風氣之盛,民怨日深,港英政府已經感到再不處理,大暴動很可能一觸即發

當時的港督麥理浩成立廉政公署解決貪污問題,人民會懷疑政府是玩真還玩假的,成立之初就打了一支大老虎英國藉的總警司(等同我們的警政署長就是警察的老大),他收到風聲早就溜跑,後來還透過國際刑警把他抓到引渡回香港受審,此舉,才讓香港老百姓對政府恢復信心,知道是在玩真的

一個從天下皆貪的香港,變成清廉度在亞洲排名第二,次於新加坡,不是靠嚴格的肅貪法律扭轉過來嗎?難道貪官會突然自己良心發現從此不再貪?

你會說法律沒用,是因為我們修不出'有用的法律",就算有嚴格的肅貪法律又如何,還有一票司法人員為權貴們把關,我們的問題是盤根錯節,現在不是單純法律可以解決,因為要解決貪污的時機早就過去(時間點就在兩蔣時代),如果當年港督不做,讓它爛下去,香港回歸後中共更不可能讓香港成立"獨立的肅貪機構"

此帖於 2011-04-11 11:22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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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說還是法律無用啦!!
光看那些法官的判案...別再去做春秋大夢了吧!!

人才是真正決定的關鍵
人有了問題...其他都是白談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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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怎麼說還是法律無用啦!!
光看那些法官的判案...別再去做春秋大夢了吧!!

人才是真正決定的關鍵
人有了問題...其他都是白談了啦!!
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台灣不行是歷史留下來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你的論點只能以台灣看天下,出了台灣就不一樣


再次強調,y大的論點'法律無用論"只能狹窄的適用於台灣,為何無用的原因很多足以寫篇幾十萬字的論文研究,我所討論的是廣義的,放諸四海皆準,大家切入的觀點不同,無謂再浪費時間爭論有用無用,否則又陷入上次主題各說各話亳無交集

此帖於 2011-04-11 03:5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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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內仍有正義之士,也不可能爆料
衛生署窩裡反?不可能啦!要反不用等今天
你可以當作是某些被陰下台的官員反咬,或是沒分到該分的人出來抱不平之類
呵呵...隨便猜猜咩(小市民嗑牙的題材)
之前逛論壇時,有人猜檢方偵查的時間點與前署長有關
現在有幾位院長級高層被收押,
若要有劇情起伏,搞不好其中有暗樁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哈哈哈.....好經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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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哇......老大你的百寶袋好多資料,我真的好佩服你,請受在下好幾拜

老大問一下
香港也跟台灣一樣,是由檢方起訴,法官定罪,最大的差異點是陪審團制度?

西方世界講求「法理情」,中國人的順序是「情理法」
台灣「司法界」是個封閉的世界
有辦法找關係、拉關係的人,就成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不公平局面
國家制度無法維持「公平正義」原則時,成了「失序」、「失格」的社會
陪審團全團更換或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 ,在台灣很難吧
我記得以前有政論節目提到,利益方只要掌握行政院評估小組系列的名單,就能做出有利財團的方案
台灣的檢查官要嘛不敢起訴,不然就是遭上級長官吃案
法官要嘛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不然就遭壓力不敢捻虎鬚
司法互助和引渡條款,是台灣的弱勢,也是台灣不如香港的缺點

聽barrielee大所言,香港是明理的社會n_02
公部門只要是以「公正」辦事態度,老百姓不會抬出「民粹」抗議
只以「死亡證明」影本,就能免除家屬的不便,真的是佛心來地: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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