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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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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也就是說好人要做到底,不能做半套.....不然不如別做 做好人是要付出代價的......就像之前玻璃娃娃事件 做好人要先自己惦惦本事、想想付出的代價...所以做好事是種"衝動" ,一但你靜下心仔細思考之後你恐怕就會推翻之前的"衝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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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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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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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不願看到惡報的話
就別去做好人 明哲保身...就沒有那些煩人的事 惹得一身羶...就別再怪別人 執意要去做好人 就要有本事承受一切非難 否則還是躺在家裡看電視唄!! 他們只要在法院一致說有要求他們穿救生衣 是他們不肯穿...反正是死無對証的事 為何他們不肯如此做呢??是律師的要求嗎??還是他們不願說謊呢?? 不管結果如何.這三個人應該是會退出義工的了 就算他們還想做..親友家人也會極力反對了 尤其是民事賠償確定後...這三個人還有一些其他的義工都會被要求退出 在台灣不肯配合的民眾不少...義工能如何呢?? 不穿救生衣的民眾要不要救..誰來說這個程序該如何呢?? 出了事該誰負責呢??程序正義不講清楚..到時又是救難人員要挨告 不如歸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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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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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可是上了法庭的供詞變成有聽到叫他們穿,為何不穿..還是不清楚 法官依他們的證詞推論就是沒有確實執行注意他們已穿上就開船 我們認為如果真是是老父妻二人不肯穿是事實,為何不面對法官大聲說出來,卻支吾其詞?因為,法官會質疑查訪表為何沒提到不肯穿一事,顯然律師不敢教他們作偽證堅稱不肯穿,有前查訪表可證很易拆穿 而華視的訪問, 其一救難人員說他們不肯穿,倘若不肯穿是事實,應該勇敢在法院大聲說出,雖然沒有證據,就得看法官相不相信,可是,他們在法院根本不敢提不肯穿一事,由此推論不肯穿之說根本不成立 法官還做出一個裁定,因為還有另外兩位災民作證說他們上船時只看到有救生衣,救他們的人連提都沒有提叫他們穿上 當時有好幾組人去救,法官認為二人的證供沒法證明他們就是坐被告三人的船,事實上只記得沒有提醒穿,不能確定是否當時救他們的就是被告三人,這部份不利被告三人的證詞法官不予採用.. 法官有拿到內政部有關救災守則函件,明確指出救難人員沒有強制能力,勸告災民穿上而他們不肯穿,責任已盡 這方面責任歸屬很清楚不必擔心,倘若事實真的不肯穿,他們應該在答辯時就說出來,法律實務上,利益歸被告對有利被告的理點法官應採納,如果沒有證據下法官不採信不肯穿之說,總得有個理由說明為何不採信 可是三人不敢說,如前述....查訪表出的問題,他們做查訪紀錄時根本不知後來會被家屬提告,有了這個紀錄很難再患供,只能在法院上用避重就輕的方式作供,之前從來沒提過的事為何上了法院會冒出來? 從裁決書內容對穿救生衣問題可歸納三點~ 1.完全沒有告知把人救上船就開去 2.有告知,但沒有理會他們是否穿上就開船 3.不肯穿 而從另外兩位被救起的災民證詞來看是第一點,根本沒有提到,是他們運氣好沒遇上暴漲的急流翻船,死者的兒子也是遇到第一點才會如此生氣,但他是原告人,法官完全不採用的他證詞 三被告的義工,在法院上是以第二點的說法,可是接受媒體訪問卻說成是第三點 綜合整件事情,稍有頭腦的人不難推論出答案 平心而論,台灣社會每個崗位都有部分人做事是"散散"的,依靠著自己經驗豐富老鳥性格,該做的程序能省略就不做足 自己有過失,因而害了有機會救活的兩條人命,我們希望他們反省檢討再出發認真做好救人的工作 如果覺得心寒不反省從此退出,個人認為反而是老百姓之福,他們窩在家裡,其他認真的人去救就不會出事 ps:我們寧可要一個能醫好病患的醫師,而不要幾十個常醫不好人的醫師,救人的工作何等慎重,相信你是等待被救的人想法就會不同 此帖於 2011-05-23 05:0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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