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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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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式個很值得研究的議題...
首先,每個人的酒精耐受度不同(俗稱酒量),有的人喝瓶350ml 啤酒就不行了,有人喝300ml高梁酒還意識清楚不受影響。馬路 上酒駕的確不應該,但除了酒駕外疲勞駕駛也很恐怖,甚至是疾 病因素的不適當駕駛,或者非疾病類的不適當駕駛,如脾氣暴躁 者、易怒個性等等........ 台灣的駕照授予機制很空洞,通常考一次用到死,但期間的法規 修改、道路狀況、車輛使用等等因素一直隨著時間再改變,身體 因素也會隨時間改變。應該要改成若干年後複考,確認駕駛人身 心狀況適合駕駛機動車輛,確保駕駛人跟著上時代演變,藉此過 濾掉一些不適合駕車的人,有條件的發給特定駕駛人特殊駕照, 甚至規範特殊駕駛人哪些路可以行駛哪些路不許行駛(好比只能 行駛市區不得長途駕駛)... 酒駕的確需要拉高"付出的代價"才能有效赫阻酒駕行為,什麼程 度罪大惡極,什麼程度要接受哪種程度的處罰......我不看好這種 出事後馬後砲式的立法.......這種方式很作秀 事前預防才有意義,事後只是亡羊補牢...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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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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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責重罪加上監獄爆滿,臺灣人拼酒習慣很難根除。
這必須像不戴安全帽罰500元一樣,久了以後大家就會習慣帶。 所以酒駕除了刑事責任刑期加重不得假釋外。 民事責任應學習國外處以重罰巨額賠償金 酒醉駕車致人受傷、殘障應吊銷執照(視致人傷亡之情節)1~10年以上不得考照, 致人死亡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照。 因酒駕吊銷執照而無照駕駛者,無照駕駛罰鍰以兩倍計算並應強制勞動服務或拘役。 要讓人知道酒駕是一個非常重的罪,而且一輩子都跟著你。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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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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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現在很多犯 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挪用公款....之類兩三年刑期的犯人. 都因為監獄爆滿~~而改服社會勞動役, 大部份都被叫去當清潔隊~掃街.清理垃圾....等等 所以加重酒駕刑責,反而會造成社會的負擔, 這些酒駕的人~去監獄還要國家管他們吃住~實在沒道理! 萬一監獄爆滿~結果他們也只是去服勞動役~~實在便宜了他們! 應該要加重酒駕罰金,至少是現在的三倍, 並嚴格強制假扣押酒駕者的薪水, 讓他們付出金錢上慘痛的代價~或許會有嚇阻作用吧? (不過對於從事自由業的人....又是一個漏洞....) 可惜台灣沒有像新加坡的鞭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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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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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監獄不夠想辦法解決,試想想被酒駕撞死的,要是一家的經濟支柱,這個家變成破碎,難道不會造成社會的負擔嗎? 除非酒駕者是陳進興之流,進入大牢像家常便飯一樣輕鬆愉快,要是換成一般老百姓,像哪個女歌手無照酒駕撞死女護士,因為達成和解被判緩刑,如果真要他坐牢恐怕半年都很難受,保證他會刻骨銘心 用加重罰鍰嚇阻酒駕事故,只要大爺有的是錢罰得起,誰怕誰?(有句俗語錢能解決的就不是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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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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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曾聽他說,台灣的監獄真的是非常的不夠用, 而且設備老舊.人力短缺....二十個犯人擠一間三坪的房間 一個管理員管數十個犯人,人力不夠還要約聘雇員來看守監獄 而且,要蓋新監獄~不管要蓋在哪裡, 當地的居民就集結抗議,聯合民代打壓~不準蓋在我的鄉鎮! 因為沒有人願意監獄是蓋在自己家附近的, 任何居民家裡附近要是蓋了個監獄~房價肯定大跌!治安肯定隱憂! 所以台灣監獄的擴建和增建...除非經費外..是有它的各種難處 現在台灣才會有那麼多的勞動役出現~ 酒駕罰錢嗎~真的如您說的,錢能解決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了, 我最近有一個賣房子的普通朋友,他就是酒駕被抓, 他竟然跟我說,大不了最近努力一點~賣一棟房子錢就回來了 這樣的人....罰他錢....他永遠都不會記得教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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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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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罰錢不會痛...我想那是打腫臉說大話啦!!
就算死刑...還不是照樣有人犯案啦!! 新加坡販毒唯一死刑...還是要有人要冒險的啦!! 難道這些人不怕死嗎?? 當然不是..而是犯案時根本不會去想這些啦!! 酒駕也一樣啦!!說不怕罰錢是騙人的 我們就算被罰300..也是很不願意 只是喝酒時不會去管這些而已 那些強姦犯關了再犯..犯了再關 難道不怕關..當然不是!! 而是欲望高漲時...他無法克制呀!! 法律本身預防的功能不高啦!! 主要還是在事後的處罰 酒駕判15年是過分了啦!! 肇事逃逸或撞死人撞成重傷 才該如此重罰啦!! 最重要的是不得易科罰金與緩刑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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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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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受害者是平民很少被政府重視,除非個案特殊或受害者身分不平凡才會引起大眾關注 過年的時候不是國父的孫女回來因交通意外身亡嗎?才會有四月分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明訂「孫穗芬條款」,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者平面道路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高、快速公路罰3000至6000元 美國更有女童被性侵殺害引起極大關注,修法通過性侵20年徒刑起跳不得緩刑,更以受害者的名字作為法案名稱"潔西卡法案" 倘若酒駕加強刑責能通過,可稱之為賴文莉條款 事後補救總好過什麼都不做 個人認為什麼危險駕駛,過失至死罪..等等,除了刑責太輕,訴諸文字上似乎起不了什麼嚇阻作用 香港法界認為酒駕撞死人等同"謀殺",檢方有權以"幾級謀殺起訴"酒駕者(他們的謀殺有分一級,二級...輕重之別) 如果,我們改以"謀殺"這種用語,相信多少會給想要酒駕者心理上產生壓力 ps:台灣跟國外不同之處是人家修法是玩真的,我們修法是為了應付輿論壓力,最後三讀修出來不痛不癢,立委諸公他們會想到自己經常跑行程喝個幾杯是很平常,不是每個人都有助理24小時待命當司機,要是自己開車,修了較重的刑責,豈非自找麻煩? 此帖於 2011-10-07 12:29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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