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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以下是個人的推測,k他命應該屬第二或三類,因此,可能就是下列的第2項刑責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 施 用 毒 品 或 鴉 片 者 , 處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2. 施 用 麻 煙 或 抵 癮 物 品 者 , 處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 刑 。 台灣的法令只要沒有被限制出境,不管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護照出國,問題是出國的性質為何?如果要到哪個國家求學或移民,需要提出良民證,有前科者自然沒法申請到,倘若是單純的觀光旅遊,也很少聽說有國家要求國外旅客要良民證,不用檢查是否有前科其他國家也不會知道誰曾在台灣吸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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