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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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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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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同意ya大的看法…都更法是一條惡法…
假設在被劃在都更區的某戶…全家移民到國外…數年才回台一次… 搞不好回來時老家已被改建…連被劃為都更區都無從得知…更遑論參加建商與住戶的公聽會… 所以王家的遭遇很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其二… 建商要在人家的土地蓋房屋…還沒說服地主 竟然已將預售屋全數售出…這是多麼離奇的事情? 相關法令不修正 真的難以服眾… 再說市府官員…北市府 都發處長今天拿出和內政部往來公文想証明: 早已跟內政部反應:拆遷有違憲之虞… 但是…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是這樣處理嗎?只跟內政部反應就可以嗎? 分明是卸責的說法…公務員須依法行政…對法條比一般人清楚…上面的說法是唬弄一般人的說法吧…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其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聲請解釋憲法。 早發現有可能違憲…卻沒積極作為…讓人民的權益受損…也把市府推入今天的冏境… 說重一點…那些官員瀆職。 此帖於 2012-03-31 12:37 AM 被 qdenis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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