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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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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首先 告訴乃論 和 公訴是不一樣的… 告訴乃論:當事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偵查審理…不告不理… 公訴罪:正確名稱是非告訴乃論罪,就是刑法有規定的罪刑,代表國家的檢查官可以提起公訴… 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剛查了一下,除下面所列者外, 其他大部分都算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通姦罪、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5條參照)、普通傷害罪、 義憤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刑法278條參照)、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刑法314條參照)、妨害文書秘密罪、洩漏業務秘密罪、 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319條參照)、親屬間竊盜罪(刑法324條參照)、 親屬間詐欺背信罪(刑法343條參照)、毀損文書罪、毀損器物罪、 毀損債權罪(刑法357條參照)、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條文(刑法363條參照) 至於偵察不公開…這裡應該不適用 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 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誹謗是告訴乃論…所以當事人不提告…司法單位是不會主動偵查… 因此…裡面就有磋商的空間… 感覺小Q可以開一門法學基礎的課程了 ![]() 此帖於 2012-04-18 12:49 AM 被 qdenise 編輯. 原因: 斟酌用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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